首页 > 专业领域 > 拆迁补偿

政府征地拆迁补偿不合理怎么办?

2017-02-06农权编辑 A- A+

  农权法律网编者按:最高法近日发文要求,法院将再审政府征地拆迁补偿不合理的案件。我们对该规定进行了解读,请看下文:

  2016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法发〔2016〕28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对于改革开放以来作出的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以及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犯罪的生效裁判,当事人、案外人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要及时审查,认真甄别;确有错误的,坚决依法纠正。《意见》要求:对于政府在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过程中,没有按照补偿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的错误裁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启动再审。在再审审查和审理中,要注意运用行政和解协调机制、民事调解方式,妥善解决财产纷争。

  这里面的规定该如何理解呢?是不是老百姓认为自己当年拿的补偿低了,或者所有的拆迁补偿纠纷都可以要求法院再审呢?我们认为:

  1、并不是所有的拆迁补偿纠纷都能要求法院再审,它需要具备下面的条件:一是要改革开放以来的;二是涉及政府行为的;三是法院对于当时的纠纷做出了错误的裁判。如果某人只是觉得很多年前自己家地被征用后补偿不合理,但是当时并未诉诸法院,或者说法院当时没有做出错误裁判,那么法院启动再审就无从谈起了。

  2、不论提出再审申请的个人,还是法院自查纠错,都要坚持一个原则,那就是实事求是,依法纠错。对于个人,要拿出证据,口说无凭;对于法院,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意见》提出的: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严守法定程序。法院对符合再审条件的申诉案件,应当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应当坚决予以纠正。

  那么,再审程序该如何启动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因此,当事人不服当时政府征地拆迁补偿不合理的审判结果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由这些机构提起再审程序。上述机构在接受了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申诉之后,要对其提供的材料包括证据进行审查。如果审查的结果认为申诉的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且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则应当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否则,上述司法机关应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驳回申诉。申诉被驳回以后,一般情况下,申诉人应当息诉。当然,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在再审审查和审理过程中,也会按照《意见》要求运用行政和解协调机制、民事调解方式,来妥善解决有关财产纷争等问题。

精选精彩评论/登陆才可以发表评论

表情: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