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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应以市场定价而不是政府定价

2017-02-21 A- A+

  农权法律网编者按:房屋征收拆迁纠纷中,补偿价格是当事各方争议的焦点。下面这宗案件的判决,纠正了房屋征收拆迁补偿价格不以市场定价而变相政府定价这一典型违法情形,为老百姓提供了充分的司法救济。农权网感觉值得一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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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海英:“政府败诉”,司法“倒逼”依法行政

  

  随着城镇建设的快速发展,因拆迁补偿问题引发的纠纷越来越突出,涉及征收拆迁的案件也成为了行政诉讼的重头戏。2015年,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宗被拆迁户不服县政府房屋征收补偿纠纷案。因政府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县政府被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征收补偿决定。 该宗案件的判决,从根本上纠正了行政机关房屋征收拆迁补偿价格不以市场定价而变相政府定价这一典型违法情形,为老百姓提供了充分的司法救济。

  房屋征收补偿起纷争,被拆迁户状告县政府

  张先生是曹县曹成镇人,因不服曹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补偿,2015年4月一纸诉状将曹县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 据了解,和张先生一样状告曹县人民政府的共有9户被拆迁户。

  “曹县人民政府为进行旧城改造,实施曹县鼓楼广场一期旧城改造项目。县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没有遵循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的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正的原则,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张先生等被拆迁户指出,县政府选择评估机构不合法,评估机构是由县政府指定的,导致评估结果与市场价格差异很大。县政府公告的补偿价格和实际价格明显低于公告之日相同区位房地产价格。 另外,县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主要事实依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

  曹县政府则辩称,鼓楼广场一期房屋征收的程序合法合规。该征收项目属于旧城改造项目,经征询有关部门,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被征收人代表对征收方案进行了论证及评估机构的选定,并公布、张贴了该征收项目的征收补偿方案,征求了公众意见。同时,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予以备案。但经多次与张先生协商,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达不成协议。 政府根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补偿标准变相政府定价低于市价,政府被判撤销征收补偿决定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第一款的规定,曹县政府具有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的职权,但曹县政府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以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利充分行使,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本案庭审中,张先生主张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所依据的估价报告存有遗漏,县政府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向张先生送达了估价报告,让张先生行使了申请复核、补正遗漏的权利。县政府及到庭接受询问的估价师主张,本案估价报告所依据的比准价为每平方米 2000元,是政府公告上确定的。但是,由政府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比准价,并据此评估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显然违背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 19 条中“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的规定,且张先生对该比准价也提出异议、 不予认可,县政府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比准价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因此,县政府所提交的估价报告不能作为本案的有效依据。 故县政府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依法判决树司法公信,状告政府百姓有了底气

  眼下,拆迁着实已成为一个敏感的字眼。在政府征收拆迁问题上,如果被拆迁户的权益不能在法律层面得到很好的保护,因拆迁引发的矛盾自然会被激化。

  “本案的焦点在于,补偿决定所依据的评估报告中确定的价格,并非市场比较予以确定,而是一种变相的政府定价。法院庭审中充分调查质证采纳相关证据,判决敏锐地把握住了程序问题与实体权益保障的重要关联性,果断撤销了征收补偿决定。”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岫岩律师分析称,拆迁与征地涉及的是较大范围的社会公众利益。利益分配不均埋下的矛盾随时都有可能爆发。本案撤销政府征收决定的判决,从根本上纠正了行政机关变相政府定价这一典型违法情形,为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司法救济,将强有力地推动地方政府依法行政。

  “我们这次官司的打赢,感觉主要是得益于依法治国的大环境。司法改革实行法官判案终身负责制让判决更公平公正了,我们老百姓真正得到了实惠,切实感受到了司法的公信力。”被拆迁户赵先生感慨道。[!--empirenews.page--]

  公正司法“ 倒逼” 依法行政,有效促进权力规范运行。法院公开宣判政府败诉,让政府胜诉与败诉成为坦然公开的常态,是法治的进步,它体现了法律的绝对权威,更是对民众权益的有力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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