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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出 外嫁女能否获土地补偿费

2017-03-28 A- A+

  农权法律网编者按: 在“村规民约”和“男女有别”的门户之见的主导下,不少农村“出嫁女”在土地补偿款分配中被排除在外,理由是出嫁了,权益也不该享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及农村土地承建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的规定,有效的解决了这一多年来存在于广大农村中的问题。农民朋友如遇到此类问题,必须懂得拿起法律跟不合时宜的“村规民约”和一切落后的思想作斗争,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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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户口未迁出 就是本村人 外嫁女获土地补偿费5万元

  【案情回放】

  1988年出生的张某某在1994年参加了村组农村土地改革,并且分配了承包田地。她于2013年5月与同镇中心铺村的黄某某结婚,生有一个女儿。张某某结婚后并没有将户口从冷水镇金勾挂村迁到自己丈夫所在村,而是将丈夫黄某某和女儿的户口均登记在张某某所在地即冷水镇金勾挂村。张某某是户主,且张某某一家一直在金勾挂村生活,并以他们承运经营的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

  在2013年下半年,宁远县政府征用冷水镇金勾挂村2组的集体土地348亩,其中承包到户71亩,集体水田90亩,片地补偿金额7959157元,其中集体土地补偿款5384447元,转入了小组指定的账户,并由第三人张某春实际保管且负责2组集体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事宜。在张某春组织安排下,分别于2014年11月6日、2015年8月2日召开全组村民大会,制定了两次分配方案,但在这两次分配方案中,张某某均未被列入分配名单当中。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谢钟银说,公民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负责人作出的决定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受损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及农村土地承建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之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应予支持。本案中,公安部门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显示,原告张某某的户口登记在冷水镇金勾挂村2组,至今未迁出,她在1994年参加了村组深化农村土地改革且分配了承包田地并领取了承运田地征用补偿费。张某某已结婚是事实,但是男方到女方家落户,全家都在冷水镇金勾挂村2组生活,并以其承运经营的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充分证明张某某家系被告金勾挂村2组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理应享有与该村村民同样的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权。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结果】

  宁远县人民法院最近审理了一起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宁远县冷水镇金勾挂村2组和第三人村委会副主任张某春承地片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判决由被告金勾挂村2组给付张某某集体土地片征收补偿费5万元,由张某春协助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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