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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协议可以反悔的情形

2017-06-11 A- A+

  在拆迁以及维权过程中,房屋拆迁补偿都是众多被拆迁人关注的焦点,不少被拆迁人在后台询问,“拆迁补偿协议签了是否还可以后悔?”

拆迁补偿

  案情

  2011年,魏先生主动联系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向圣运律师详细阐明了此行的原因,希望圣运律师帮助维权。在2011年,魏先生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由于补偿协议不合理魏先生迟迟没有答应。后为尽快施工,有关部门以魏先生几年前曾收购过赃物为由,让公安部门立案,将魏先生予以刑事拘留,并将魏先生家的600多平方米的建筑认定为违章建筑,同时以释放魏先生不判刑的条件逼迫魏先生的妻子单方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

  超越代理权限订立的合同无效

  王优银主任对上述案件表示,“夫妻共有房屋,只有一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另外,宅基地或者房产证是父母的名字,但是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时候是子女签订的协议,在此种情况下,子女必须向征收方出具父母的授权委托书,否则签订的安置协议便是无效。

  采用不合理的手段签订协议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虽然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协议是不合法,可导致协议无效,但在实际维权过程中,被拆迁者因举证困难而时常陷入被动。所以在签订协议时保存好证据极为重要。

  协议内容导致协议无效

  拆迁人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严格按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方案、拆迁计划进行拆迁,如果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所签订的拆迁协议不符合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批准文件规定的,可以认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管理秩序,该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

  签订主体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也是决定因素之一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代理实施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具体就是指如果家里有患有老年痴呆的老人和小孩,他们是不能作为签约主体去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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