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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如何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的?

2017-12-27 A- A+

   《农村土地承包法》系统地规定了家庭承包和其他形式的承包,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方向。

  从《农村土地承包法》来看,土地承包权是法律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的一种民事权利能力。土地承包权其性质为民事权利能力。《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第1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而其他方式承包中的土地承包权主体是一切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者,包括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土地承包权有以下特征:

  1、家庭承包中的土地承包权其主体只能是发包方的成员(即农民个人)。

  2、家庭承包中的土地承包权其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3、家庭承包中的土地承包权不得被剥夺和非法限制。

  4、家庭承包中的土地承包权其存在具有人身依附性,且不能流转、抛弃或放弃。

  5、家庭承包中的土地承包权是一种期待权。

  导致农民土地承包权的原因:

  1、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引发的纠纷

  2、土地流转不规范导致的纠纷

  3、侵犯承包经营权的纠纷

  4、因土地被征用引发的纠纷

  5、因违反农业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6、有的乡镇政府行为不规范

  如何更好地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

  从现实来看,在广大农村范围内,农民土地承包权纠纷的案例比比皆是,且情况各有不同。要想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必须要严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法律规定,坚持法律原则不动摇;同时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情况因地制宜,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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