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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证应撤销

2018-01-24 A- A+

   【案情】1998年,被告政府将案涉房屋登记在第三人顾某名下。原告认为案涉房屋应该向原告、第三人分别发证,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顾某的房屋所有权证。

  【裁判】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第三人分别拥有自己的宅基地,1994年建房时,原告、第三人作为两户分别提出建房申请,第三人因自己的宅基地面积不够,使用了原告部分宅基地建造了新楼房。根据房地一体的原则,新建的楼房本应当作为原告与第三人共同共有,如果原告与第三人对所建楼房的份额具有可分性,则应将所建新楼房按照产权份额分别登记在双方名下。第三人申请村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时也未向房屋登记部门提交原告同意将房产登记为其一人名下的书面材料,房产登记部门办理房产登记时也疏于审查原告同为建房申请人的事实,而将上述房产直接登记在第三人名下,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也侵犯了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现原告要求撤销第三人领取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予以支持。二审法院亦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是房屋权属登记的基本原则。对被撤销的房屋所有权证,当事人可就房屋产权事宜协商一致后或者通过民事诉讼析产确权后,重新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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