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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政策需知(三)

2018-01-29 A- A+

   

 

  15.国家征用、占用的承包地登记

  凡被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征用占用的承包地,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予以收回,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核减相应面积。

  16.村组公益事业占用的承包地登记

  在村组公益事业建设中被征用占用的承包地,按原承包户进行登记,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并由农户签字确认。核减相应面积。

  17.农户间私自买卖的承包地登记

  凡农户间私自买卖的承包地,仍按原承包户确权登记。

  18.附属地的确权登记

  附属地指按土地承包方案应分承包地以外,由于种种原因交由承包方耕种的土地,农户耕种附属地收归集体所有,按集体机动地管理。

  19.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登记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土地,主要指“四荒”地,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完善相关档案,其登记颁证工作,不与这项家庭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同时进行,待家庭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结束后再按正常程序办理。

  20.登记的移交时间

  本次登记的农村土地经营地承包期到期时间统一填写为2028年9月30日。以后待国家的具体政策出台后再统一调整。起始时间不写具体时期,原则上属于我县1998年的二轮土地延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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