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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非集体组织成员该不该继承承包权?

2018-11-13 A- A+

  10月23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时,部分与会人员关注到一个问题,非集体组织成员该不该继承承包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武维华提出,草案规定,承包权可以继承,“就是我在村里10亩地,如果我要不在了,我孩子在北京、上海工作也可以继承,因为按照法律条文字面上理解,他在北京、上海已经工作了20年了,他还可以回村里继承。草案第54条的表述为‘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这是收益,这是一方面。如果承包期还存在,‘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没有界定继承人是不是还具有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这里指的是‘承包权’,不是‘经营权’。我认为,是否具有‘经营权’还是取决于是否具有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赵晓燕说,“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里面只提到了林地承包人,可是在现实操作过程中,耕地包括草原承包人死亡后,承包权都是继承了的,这种继承目前导致的现状是,新的农民,20岁、30岁或者40岁没有土地,或者土地很少。关于土地如何退回发包方,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是整户都销了才收回其承包权,比如老两口农民没有和子女在一起,去世后,户销了的,土地被村集体收回,如果不是整户的,与子女户口在一起是一直继承下来。所以有一些新的农民或者后出生的人,土地很少,或者是没有土地的。对于承包期继续延长30年,这些人其实很担心”。

  赵晓燕建议,“新一轮修法以后,对于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都会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如果在农民拥有土地的数量问题不解决,或者没有明确规定的话,可能会影响进一步的发展。所以这一轮土地承包法修改,建议规定承包人去世后,土地承包权归回发包方,同时对于新的农民,或者新生的人建立分配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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