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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产生异议?这招你可以学一学!

2019-07-04 A- A+

     土地权属异议就是指因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的所属难题而产生的异议。土地权属异议的处理要秉着重视历史时间、接受现实的标准,从维护异议彼此整体利益全局考虑。因为某些地区特殊的历史时间缘故,有关确权制度未获得落实,针对农田有关所有权的异议在实际中常常会发生。农田纠纷案件中有关土地权属异议不在少数,而所有权异议并不仅涉及到国有土地,集体用地上的所有权异议也是司空见惯,下边就根据我所近期的胜诉案例给大伙儿解读。

 

     案子的异议地位于广东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三才镇某村,总面积为33.618亩。本地十一国庆经济发展农业合作社和第十二经济发展农业合作社产生异议前做为农业浇灌水资源应用。2002年至2005年,在全乡农村土地确权备案出证期内,十一经济社和十二经济社均未主张争议地的权利,也未开展确权备案出证。2015年,陵水县政府部门征缴该鱼塘商业用地时,第十二经济社认为异议地为其全部,十一国庆经济社明确提出此处归属于彼此现有。现阶段此鱼塘已抹平为平地,原地形地貌已产生更改。201775日,陵水县政府部门做出陵府[2017]76号《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三才镇xx村第十一、十二经济社33.618亩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将争议的33.618亩农村土地确权归己方当事人也就是说十二社集体所有。十一经济社不服,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撤消陵水县政府部门做出的73号处理决定。

     我所接受当事人的授权委托后,历经对案子全过程的整理研究,立刻就下手为案子的开庭审理做提前准备。一审人民法院历经案件审理觉得:陵水县政府部门做出的73号处理决定既欠缺充足的直接证据确认,也在该决策中沒有主要评定其內容,该处理决定评定客观事实不清,关键无证据,归属于行政行为不正确。而且对己方明确提出的认为:如十一国庆经济社不服气该处理决定,应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首款的相关要求,理应先申请办理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策不服气的,能够依规向人民检察院提到行政诉讼。而十一经济社未对涉案人员行政行为申请办理行政复议就提到行政诉讼,不符法律法规,理应判决驳回十一经济社的起诉。但一审法院均未采纳,裁定撤消了县委的76号处理决定。

 

     原审裁定评定客观事实不正确,比较严重危害己方合法权利,己方马上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到上告。

     己方坚持不懈此案合乎复议前置程序的要求,理应裁定驳回起诉。再审人民法院觉得,《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早已依规获得的农田、矿藏、水流、山林、山岭、草原、荒山、滩涂、水域等生态资源的使用权或是所有权的,理应先申请办理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能够依规向法院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机关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的行为是否属于确认行政行为问题的答复》进一步细化,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要求,当事人对生态资源的所有权产生异议后,行政机关对异议的生态资源使用权或是所有权所作确实权决策。此案中,十一经济社与十二经济社就该鱼塘的所有权产生异议后,向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确权,陵水县政府部门做出76号处理决定,该个人行为合乎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首款的相关要求,归属于复议外置的个人行为。综上所述,原审裁定应用法律法规和事件处理不正确,应予以撤消。

     最后,再审人民法院判决撤消原审裁定并依规驳回申诉了十一经济发展农业合作社的提起诉讼!一审再审的案件受理费由第十一经济发展农业合作社担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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