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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拆迁不以公共利益,不合法!!!

2019-10-08 A- A+

       1、《宪法》第10条:“國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对土地推行征收或是征用土地并给与补偿。”
       《宪法》第13条:“國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对中国公民的合法财产推行征收或是征用土地并给与补偿。”
       2、《物权法》第42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管理权限和程序流程能够征收全民所有的土地和企业、本人的房子以及他房产。”
       3、《土地管理法》第2条:“國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能够依规对土地推行征收或是征用土地并给与补偿。”
       4、《征收条例》第2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企业、本人的房子,理应对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下列称被征收人)给与公平公正补偿”。
       从所述法条能够看得出,不论是國家根本法,還是专业调节农村征地拆迁层面的法律法规,都确立了土地和征收房屋的前提条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什么叫“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在先前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尽管常常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的叫法,但法律法规始终沒有确立什么是“公共利益”,因此有关“公共利益’怎样定义的难题也始终是学家们科学研究和探讨的主题风格之首。在《征收条例》中,法律法规对“公共利益”做出了比较确立的定义。
       依据《征收条例》第8条的要求,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包含为了确保国防安全、推动社会经济和社会经济发展等目地。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包含什么情况?
       《征收条例》第8条例举了6种实际情况,各自是:
      (一)国防安全和外交关系的需要;
      (二)由政府部门机构执行的电力能源、交通出行、水利工程等基础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部门机构执行的高新科技、文化教育、文化艺术、环境卫生、体育文化、自然环境和資源维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保障制度、市政工程公共等公用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部门机构执行的保障性住房危房改造基本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相关要求机构执行的对危旧住房集中化、基础设施建设落伍等地区开展老城区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要求的别的公共利益的需要。
       在这里6种情况中,需要注重的是第4、5种。
       说白了“保障性住房危房改造”,关键就是指政府部门在对中产阶层家庭实施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备社会保障特性的住宅。
       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通常涉及到二种状况:一要大城市和国有制工矿企业棚户区拆迁,及其自然保护区、棚户区改造;二是公租房、经济发展可用住宅、限价商品房、公共租赁房屋等。
       另外,老城区改造应合乎下列标准才归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1)由政府部门机构执行;(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要求,依据《城乡规划法》第31条的要求,  
       不危害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式面貌,有效明确动迁和工程规模的老城区改造才归属于公共利益需要;(3)理应是对危旧住房集中化、基础设施建设落后等地区开展改造。
       实践活动中,有些是为了商业开发、游戏娱乐基础建设而开展农村征地拆迁,均是农村征地拆迁项目在审核时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可是审批之后却行商业开发之实,这全是违反规定的!

       拆迁征地纠纷案件的处理所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繁冗复杂,其对法律专业知识的要求非常之高,除此,还应具备处理拆征纠纷案件的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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