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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奇土地查封案执结缘何遥遥无期?

2020-01-10 A- A+

  九年之后,一场离奇的土地查封案再起波澜。

  据媒体报道,2019年11月6日下午,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一审开庭审理涉及这起土地查封案件的执行异议之诉中,原审被告北京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龙公司”)代理人当庭提出回避申请,要求合议庭及大兴区法院回避审理本案。而作为原审原告的北京顺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成公司”),则因这场漫长诉讼被折腾得精疲力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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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此之前,本社2017年第37期《民主与法制》周刊曾以《离奇的土地查封案何时完结?》报道了此案。

  时至今日,围绕这起案件再起波澜,使得这起土地查封案距最终解决仍然遥遥无期。

  重审开庭:被告申请法院全体回避

  据了解,2019年11月6日的这起案件开庭,是顺成公司诉达龙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的重审一审开庭。

  根据相关媒体报道,达龙公司代理人当庭申请合议庭及大兴区法院整体回避。他表示,在大兴区法院先行查封土地,且在28幢房屋中22幢并不真实存在的情况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通过强执,为顺成公司办理房产证,存在争议。另外,2015年朝阳区法院还作出民事裁定,认定涉案土地已不处于强制执行状态,并认为其过户地上房屋无法律上的执行障碍。但2018年大兴区法院坚决对涉案土地继续查封,续封期限3年。显而易见,朝阳区法院在收到大兴区法院通报后,既未尊重大兴区法院的首封权,也未实地查勘,即对地上房屋(含22幢不存在的房屋)强制过户办证。之后,朝阳区法院在再审裁定中恣意否定大兴区法院依职权查封土地的效力,开了兄弟法院之间用自己的司法行为否定评价对方司法行为的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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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达龙公司代理人认为,两家同级法院存在司法冲突,应该各避嫌疑,参照相应司法规则,理应由共同的上级法院裁断。因此,本案审理结果与合议庭乃至大兴区法院整个审执系统存在利害关系。申请人对于本案在大兴区法院审理的公正性产生强烈的合理怀疑,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大兴区法院全体审判人员回避审理本案,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报请上级法院审理。

  此外,这家媒体还报道,多位达龙公司的其他债权人旁听了庭审。有债权人表示,大兴区法院执行局一直希望尽快拍卖这宗查封土地,以偿还债权人的执行款,但因顺成公司想通过司法程序拿走这块土地,引发长时间的纠纷,她们的钱拖欠约10年了,一直没能拿到。目前达龙公司能变现的资产主要是这宗土地,所有债权人都关注该土地的争夺。

  在达龙公司提出回避申请后,该案审判长宣布了休庭。

  案情回顾:这起案件到底是如何产生的?

  为了还原这起案件,本社记者在前期采访报道的基础上,重新进行了调查了解。

  据了解,这起旷日持久的土地查封案,起因是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10年6月21日,顺成公司与达龙公司签订了一份《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顺成公司以1032余万元的价格,购买达龙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永外红寺村40号1幢等房屋共计28幢。

  而令合同双方都没想到的是,达龙公司的实际拥有人、负责人赫某根于2010年11月25日在办公室意外身亡。

  “赫某根意外身亡后,达龙公司相关负责人拒绝履行该房产买卖合同。”顺成公司负责人说。

  经多次协商无果后,顺成公司于2010年12月21日将达龙公司起诉至了朝阳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达龙公司配合完成上述合同涉及土地的土地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以及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朝阳区法院立案后,经法院主持调解,顺成公司与达龙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

  根据该调解协议,被告达龙公司于2011年4月1日前付给原告顺成公司2825万元,该款项足额给付之日起,顺成公司和达龙公司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予以解除。顺成公司需在合同解除之日起五日内配合达龙公司办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登记注销事宜。上述事宜办理完毕后,双方再无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再向对方及其股东主张任何权利;若达龙公司逾期未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双方继续履行《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达龙公司于2011年4月5日前配合顺成公司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

  2011年3月2日,朝阳区法院依据该调解协议出具了民事调解书,确认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

  依据该民事调解书,达龙公司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支付2825万元的违约赔偿款项,双方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

  随后,顺成公司向朝阳区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2011年9月28日,顺成公司取得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证,但在依据法院相关法律文书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时却发生了意外。

  执行打架:土地过户牵出离奇查封案

  “我们在去相关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时候被告知,该土地已被大兴区法院于2010年7月20日查封了。”顺成公司负责人说。

  据了解,因与达龙公司发生标的50万元的服务合同纠纷,北京新兴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于2010年初向大兴区法院提起了诉讼。随后,大兴区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生效后,新兴公司据此向大兴区法院申请查封达龙公司名下朝阳区永外红寺村40号即《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所涉及的土地。

  此后由于债权得到清偿,新兴公司两次向大兴区法院申请解除对土地的查封,大兴区法院仍坚持其查封行为。

  2013年2月,因朝阳区法院和大兴区法院在上述涉案房屋和土地的执行问题上发生冲突,经朝阳区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顺成公司与达龙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进行再审。

  再审过程中,朝阳区法院查明了该涉案土地的由来。2003年到2004年间,达龙公司与北京市首饰厂签订《项目开发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双方约定由首饰厂将厂房拆为平地后,将该工业用地共15亩交给达龙公司开发。合同约定达龙公司向首饰厂支付2000万。合同明确约定,首饰厂需将该地块“三通一平”后移交给达龙公司。2004年8月,北京市首饰厂将涉案院落房屋移交达龙公司,同时一并移交了涉案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朝阳区法院还查明,大兴区法院在查封涉案土地期间,未办理上述涉案房屋的查封手续。2010年9月15日,新兴公司与达龙公司发生服务合同纠纷案的执行案件已经在案件管理系统中报结,结案方式为和解。

  朝阳区法院认为,顺成公司与达龙公司自愿完成调解,现无证据证明该调解违反自愿原则,且调解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且新兴公司与达龙公司发生服务合同纠纷案的执行案件已经因债务得到清偿而结案,新兴公司也两次提交了撤销查封土地的申请,涉案房屋和土地在达成调解时,并无法律上履行的障碍。本案提起再审的原因系本院与大兴区法院在涉案房屋、土地的执行问题发生冲突所致,现该案提起再审的事由已经消除。

  2015年6月17日,朝阳区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终结了此案的再审程序。

  漫长九年:问题解决缘何遥遥无期?

  顺成公司律师认为,在大兴区法院查封涉案房产土地之前,2010年6月21日顺成公司就与达龙公司在北京市政府网站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是应受到法律保护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大兴区法院在该《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一个月后,查封房产土地已严重侵犯善意第三人利益。

  顺成公司于2011年9月28日取得了朝阳区房屋管理局颁发的合同涉及房屋的所有权证,依据物权法第147条以及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因此根据“房地合一”原则,顺成公司已经依法取得上述土地的使用权;基于顺成公司作为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人,对涉案土地享有物权,且该物权具有排他、优先、追及和妨害排除的效力,大兴区法院应该立即停止对该涉案土地的查封。特别是大兴区法院2010年9月15日公布,新兴公司与达龙公司发生服务合同纠纷的执行案,已经在案件管理系统中报结,并注明结案方式为和解。新兴公司两次书面要求解除对房产土地的查封,大兴区法院却坚持用新兴公司执行案号查封该房产土地达9年之久。

  此后,顺成公司向大兴区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大兴区法院以 “涉案土地登记在达龙公司名下,顺成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为由,驳回了顺成公司的异议请求。

  2016年初,经过数次沟通无果后,顺成公司向大兴区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

  该执行异议诉讼立案后,大兴区法院于2016年7月19日、11月23日两次开庭进行了审理。达龙公司在开庭中的抗辩理由与上文所述理由一致。

  而直到近三年之后的2019年3月29日,大兴区法院才作出一审裁定,以“本院查封行为属于非处分性措施,不构成对顺成公司实体权益的妨害,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和受理范围”为由,驳回了顺成公司的起诉。

  随后,顺成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2019年7月17日,北京市二中院作出裁定,以“顺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以其对涉案房屋享有实体权利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停止对涉案土地使用权的执行,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受理范围”为由,撤销了大兴区法院的民事裁定,指令大兴区法院重新审理此案。这才有了前述达龙公司申请大兴区法院全体回避的一幕。

  针对前述文章涉及的问题以及媒体报道中达龙公司的观点,记者采访了朝阳区法院、大兴区法院和顺成公司。截至发稿时,两家法院均未给予答复。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由于此案件持续引发关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傅郁林、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亚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谭秋桂曾发表了专家意见,认为大兴区法院在执行新兴公司一案时,对涉案土地的查封明显构成超标的查封,新兴公司执结后以及新兴公司提出解除查封申请后,大兴区法院应该依职权予以解除。此外,大兴区法院为了保证其他债权的实现,依据已经执结的新兴公司案继续查封涉案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也应予以纠正。

  而顺成公司在回应上述问题的同时,还表示:“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就是尊重法律和法院的生效判决,哪怕遇到问题时也要通过法律程序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我们付了钱却因法院查封无法拿到土地使用权进行相关开发利用,至今已经九年时间,给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我们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相关问题,相信法律是公平公正的。”

  此案件的后续走向,本社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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