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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下的利益之争

2020-01-17 A- A+

  基于同一个村落、同样的的土地承包事实、同样的合同关系,同一个法院做出截然不同的判决。

  简单的案件背后,值得深思的问题是,司法部门应该给社会传达什么样的法治理念。

  王松华一纸诉状让余云水和他的哥哥余小龙成为被告,余氏兄弟“没当回事,肯定胜诉”。因为类似的诉讼在他们村并非首例,“一点都不担心判决结果”。

  2013年11月11日,兄弟俩等到了公开开庭审理后的宣判。判决中确认浙江省乐清市城东街道坝头村村委会与余云水、余小龙签订的《乐清市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同时败诉的还有坝头村村委会。

  兄弟俩蒙了。

  《乐清市土地承包合同》《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一堆多年缴纳农业税的票据已经泛黄。“这块田地我们已经耕种了26年,这么多年,缴纳农业税、承担国家的粮食征购等各种义务我们全都尽到了。现在土地升值了,承包权怎么就不属于我们了?”余云水不解。

  “一次性了结”

  1981年,坝头村口头与村民约定了土地承包范围,涉案的这块2.63亩土地由村民王松华承包。王家耕种持续到1982年。彼时土地承包未签订承包合同,只是在村委会登记。这份登记记录成为后来王松华起诉余云水的唯一证据。

  余云水介绍,1988年,王松华因家庭劳动力不足,儿子去当兵,于是找到村里的老书记,把他们的承包地转包给余云水的母亲。1988年之后,这块土地实名登记在耕种者余云水和余小龙名下,2006年之前的农业税,以及关于这块土地的一切义务到现在都是余云水和余小龙完成的。

  按照20世纪80年代的规定,承包土地不仅要承担国家的粮食征购、上缴农业税和村里义务等负担,抛荒还要受政府处罚。“当时种田是很吃亏的,放弃耕地由村里重新发包很普遍。每年每亩地要缴纳农业税70元左右,这些都是我和哥哥来完成的。”余云水说。

  “到了1999年,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时,王松华家也没有提出异议和任何要求。”余云水说,村里与耕种土地的村民签订了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填写了乐清市乐成镇人民政府审批表,经审核上报乐清市人民政府批准,2000年7月5日,由浙江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依法统一发放《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值得一得的是,在二轮土地承包中,王松华承包了1.86亩责任田。

  关于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及土地承包权证的合法性,1999年担任村书记的蔡中方及当时任副村长现在担任村纪检书记的王向阳都给予了证实。

  1999年担任该村村书记的蔡中方解释说:“承包合同是村集体的决定,村里是在乡政府领导下按照政策与所有耕种土地的村民统一签署了土地承包合同。政府和农业局对此管理很严格,我们的土地权证是由乐成镇人民政府、乐清市农业局和乐清市农村工作办公室审核批准,上面盖有乐清市人民政府的钢印。”

  现在村委会也成为被告,村纪检书记王向阳认为:“村委会与村民共签署500多份土地承包合同,由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告我村委会没有理由,证是政府发的,应该去告乐清市农村工作办公室和乐清市人民政府。”

  “办理土地权证,当时王松华并没有提出异议。这之前,王松华家都没有什么反映。”直到2003年,该块土地有1亩多被征用建移民村,余小龙拿到了21万元补偿款。王松华的妻子找到余小龙,要求补点钱给她。理由是该块土地她家1981年和1982年耕种过。

  虽然觉得要求无理,但考虑到都是乡里乡亲,兄弟俩商议后还是决定要给王松华一点补偿。2003年12月10日,余云水和余小龙两兄弟共给付王松华6万元一次性补偿款。王松华出具一份收据,收据原件上写有“杨府田塘田皮款,一次性了结,王松华亲笔”。村书记陈孟嵩、副书记陈道余也在收据上签了字。

  此后10余年,双方均相安无事。期间在2010年,余小龙的承包地在移民村的各种手续都办好后,移民村又补偿土地征用款70万元,余云水一亩多地未征。

  2013年9月,王松华向乐清市人民法院起诉,称余云水兄弟俩承包的2.63亩土地属于其承包地,要求返还。

  事实上,在起诉前的4个月,已经有了一些苗头。

  就在2013年五六月间,王松华的家人曾去乐清市城东街道上访,并提出由余云水、余小龙赔偿150万元补偿款的要求,因街道调解不成,未有结果。

  2013年7月,正值水稻收割季节,在该块土地的收割现场,余云水迎来了五六个不速之客,王松华的妻子坐在田头不让收割。双方发生言语冲突和摩擦,余云水的四袋稻谷被抢走,直至报警,当天的“抢粮风波”才暂告平息。

  类似诉讼的迥异判决

  2013年11月11日,该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在乐清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进行宣判。

  法院根据承包法相关规定,认为承包地属于王松华,村里再转包给他人无效。并在(2013)温乐民初字949号950号判决中确认坝头村村委会与余云水于1999年12月1日签订的《乐清市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余云水不服,提出上诉。

  巧合的是,在2004年一起发生在坝头村同样的案例中,乐清市人民法院却做出截然相反的判决。在这份(2004)乐成民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中,同样的事实,同样的合同关系,法院却驳回了原告要求返还被告不当得利的请求。

  乐清市人民法院在该判决书中明确指出:我国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10多年来原告既没有耕种该土地,又没有承担作为一个土地承包者的一切义务,现土地增值了,要被告返还已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当得利,于法无据。

  “同一个法院怎么会有相反的结果?”余云水质疑。

  浙江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管志勇认为:“首先,在当时的情况下,和村里签订合同就是有效的。况且有效无效的后果应该由村委会承担,而不是村民个人。其次,法院判决合同无效,我认为其适用法律存在问题,适用《承包法》,却没有具体说适用哪条哪款。但合同签订时间是1999年,是《承包法》实施之前。我认为更适用1999年生效的《合同法》。”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尹田认为,农村承包土地问题,有其历史背景,各地都有当地的实际情况。基于该案目前的状况,主要存在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1999年村委会同余云水兄弟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问题;第二个问题是基于同一个村落、同样的土地承包事实、同样的合同关系,同一个法院做出截然不同的判决,判决书的公信力问题。就第一个问题而言,首先,坝头村村委会在1981年将涉案土地承包给王松华;1999年,村委会又将涉案土地承包给余云水兄弟二人,并签署《乐清市土地承包合同》。作为发包方的村委会,在与村民签署土地承包过程中,是否违反《承包法》?这是法院需要认真考量的。2003年实施的《承包法》能否作为该案的判决依据?退一步讲,即便是村委会违反了《承包法》,也不能让余氏兄弟承担相应的责任。村委会与余氏兄弟签订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余氏兄弟经过登记的承包权仍然应受保护。其次,法院认定该《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是否因此就得出王松华当然取得涉案土地承包权这一结论?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也就是说,法院判决涉案土地承包权不归余氏兄弟所有,也并不能就当然认为归王松华所有。这是完全独立的两个问题。

  针对该案的判决,尹田教授认为“肯定存在问题”,含糊其辞地认为该承包合同无效,事情就很麻烦了。而且同一法院在2004年做出的判决与目前的判决结果截然相反,必然有一个是错误的。就司法理念来讲,2004年的判决应该更有说服力。

  值得一提的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示范效应

  “该案不属于土地流转。王松华自己不种,放弃承包后交给村里,村里有权再发包给别人。余云水是本村村民,具有主体资格。从1988年至今,余云水、余小龙的所有付出,包括税金、义务劳动等都真实存在,他的义务和权利也是对等的。”乐清市农村承包土地仲裁委员会主任詹深理认为这个案子很明晰。

  据了解,乐清市农村承包土地仲裁委员会在2004年12月成立,詹深理来自于乐清市农业局,仲裁员多由律师、农业专家、法院退休员工兼职。

  “近些年来土地增值,因二轮土地承包产生的纠纷在乐清市农村特别多。我们仲裁的结果都是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有效。乐清市人民法院的这一判决结果等于是扰乱了土地市场,如果这个判决生效的话,后果不堪设想,等于是撕开了一个口子,同样性质的承包,太多了。”詹深理表示。

  坝头村纪检书记王向阳说:“仅我们村像余云水这种情况的有6户,如果合同无效的话,那全村500多份合同和权证都无效,会有好多人提起诉讼。现在全村都在关注这个案子。”

  “乐清市960个村,所有的承包合同都是这样定的,余云水这个无效,960个村、50万户签订的合同都无效。”管志勇为此忧心忡忡。

  对于乐清市人民法院为何做出前后两个截然相反的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负责外宣的纪承伟在请示相关领导后表示,案件已经上诉至温州市中院,因是正在审理中的案件,不方便回答此问题。

  2014年1月13日,在王松华家中,王松华和妻子张美兰却有另一种说法。

  王松华今年85岁,张美兰84岁。在两位老人的印象中,他们耕种这块土地到1982年,后来由于身体不好,儿子去当兵,家里地多没法种。一次,他们在路上碰到了老书记,让他介绍有没有合适的人来种。老书记找到了余云水的父母。

  在二轮土地承包时,耕种土地的村民都和村集体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张美兰说:我没有证,一轮承包的证据是我的,后来让余云水耕种,只是口头协议。自己就是个家庭妇女,二轮承包的事当时不知道。

  张美兰也承认在农业税取消之前,都是由余云水缴纳相关税负:“谁地,谁交税,应该是他交。”

  而那份“一次性了结”的证据,在张美兰看来,并不是一次性了结,她拿到的6万元只是这么多年的土地租金,那份单据“一次性了结”她没写,单据真假她不知道。

  王松华和张美兰的诉求很简单,即使部分土地已经被征用,地也要还给他们。“如果一旦要在我们的地上打地桩建设移民村,我们夫妻俩就会坐在那里。”张美兰补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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