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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应重视村民土地权属证书

2020-01-17 A- A+

  近日,鲁甸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

  近年来,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在处理土地使用权纠纷的过程中发现,该类纠纷存在一个共性问题:原告在起诉时,无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不能证明其系诉称土地的使用权人,即诉称的土地使用权属不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者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对该类纠纷只能裁定不予立案或驳回原告的起诉,不能根本解决该类矛盾纠纷。据了解,该县许多群众都没有法定证书以证明自己系正在使用的土地的使用权人。

  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农村土地使用过程中的权属不明问题,只有切实履行好对农村土地的监督和管理职权,并及时对争议的土地进行确权,方能从根本上减少土地使用权纠纷,夯实广大农村和谐稳定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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