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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正式施行坚持土地公有制不动摇

2020-01-18 A- A+

  从江门市自然资源局了解到,1月1日,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新《土地管理法》”)正式施行,最为突出和被广大农民广泛关注的问题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土地征收制度的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完善。也就是说,我市农民利益将得到更为有效的保障。

  据了解,新《土地管理法》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以耕地保护为核心,坚持土地公有制不动摇,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包含了土地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国家土地督察等亮点变化。

  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原《土地管理法》规定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其他只能将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才可以使用。

  新《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原法第43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的条件下,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使用。同时,使用者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还可以转让、互换或者抵押。

  新《土地管理法》将允许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明确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理解为,农村经依法登记的建设用地,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用于工业、商业等经营用途的土地。

  这一规定是重大的制度突破,结束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同等入市的二元体制,为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扫清了制度障碍,是新《土地管理法》最大的亮点。

  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

  在农村“三块地”(农用地、宅基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改革中,征地制度改革被称为最难啃的骨头。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征地规模不断扩大,因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凸显。新《土地管理法》在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范围、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征收程序上做出了更明确的界定,保障了农民利益。

  首先是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原《土地管理法》没有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加之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使土地征收成为各项建设使用土地的唯一渠道。新《土地管理法》增加第45条,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界定,采取列举方式明确:因军事和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形,确需征收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其次是明确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即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原《土地管理法》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按照年产值倍数法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偏低,补偿机制不健全。新《土地管理法》首次将2004年国务院28号文件提出的“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补偿原则上升为法律规定,并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年产值倍数法,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基础上,增加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和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规定,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更加完善的保障机制。据了解,目前我市已经启动了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

  再次是改革土地征收程序。将原来的征地批后公告改为征地批前公告,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召开听证会,进一步落实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整个征地过程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倡导和谐征地,征地报批以前,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必须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长期以来,宅基地一户一宅、无偿分配、面积法定、不得流转的法律规定,导致农村宅基地大量闲置浪费,农民宅基地的用益物权难落实。

  新《土地管理法》完善了农村宅基地制度,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宅基地户有所居的规定,明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这一规定意味着地方政府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退出宅基地。同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新《土地管理法》下放宅基地审批权限,明确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提升全社会

  对基本农田永久保护的意识

  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是《土地管理法》的核心和宗旨。为了提升全社会对基本农田永久保护的意识,新《土地管理法》将基本农田提升为永久基本农田,增加第35条明确: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永久基本农田必须落实到地块,纳入数据库严格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确定。

  此外,新《土地管理法》还为“多规合一”改革预留了法律空间,增加第18条,规定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新《土地管理法》还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土地审批权限,按照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来划分国务院和省级政府的审批权限;土地督察制度正式入法,新《土地管理法》在总则中增加第五条,对土地督察制度作出规定: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以此为标志,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正式成为土地管理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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