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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要正确行使农地农用监督职能

2017-03-01 A- A+

  农权法律网编者按:农民集体与农民一样对土地有天然依赖,守好村里的几亩地是本能担当。但在现实中,不少农民集体却存在着“越位”、“缺位”等问题。因此,在当前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重要时机,农民集体不能摆错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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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瞿长福:农民集体是农地农用的“守门人”

 

  农民集体做农地农用的“守门人”具有很强的现实性。按现有法律政策,我国实行的是二元土地制度,这一制度设计,使得农村土地流转中,无论地方政府还是国土部门,对流转土地具体用途的监督要么鞭长莫及、要么有心无力,甚至有的存在私心作怪,引发农民反感。而农民集体与农民一样对土地有天然依赖,守好村里的几亩地是本能担当,加上与土地朝夕相处,掌握农地是否农用是分分钟的事。所以,在维护农地农用上,农民集体具有其他部门没有的优势。

  农民集体做农地农用的“守门人”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农户流转土地,多数只能关心流转费用高低,对土地流转出去做什么、怎么做则难以关心、无力关心、无法关心,而农民集体既有监督责任,也有分散农户不具备的监督能力,能有效减少农地“非农化”现象。

  农民集体做农地农用的“守门人”能较好地减少农地被征占、被挤占现象,维护农民利益。农民集体作为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无论是直接维护农地农用,还是协商征地价码,都能通过增加征地成本从而减少农地占用,促进节约用地。

  现实中,总体上农民集体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对确保农地农用、保障粮食安全、维护农民利益发挥了很好作用。不过,也有不少农民集体摆错了位置,不能正确行使农地农用监督职能。这些问题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越位。农民集体是农地农用的“守门人”、监督人,但不能越俎代庖,不经同意就把农民承包地流转出去,或者以收回承包地要挟农户流转土地,或者要求农户只能把土地流转给谁,等等。权力越位,是造成土地流转矛盾的重要原因。另一个问题是缺位。有的农民集体软弱无力,或者片面理解放活土地经营权,对长期抛荒、损毁土地,甚至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现象听之任之,对流转土地搞非农经营或者变相改变农地用途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因此,使农民集体在农村土地流转中正确发挥作用,到位不越位、到位不缺位,是当前推进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的重要环节。“三权分置”改革能否顺利进行,坚持农地农用是试金石;而做到农地农用,农民集体是很好的“守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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