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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审理和化解农村土地权益纠纷支招

2017-03-02 A- A+

  农权法律网编者按:目前,农村依然存在着大量因权属不明、利益相争、流转不规范等造成的承包权、经营权纠纷案件。对此,下文就如何审理和化解涉农土地权益纠纷提出了建议。本网认为值得一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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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国锋:村民自治组织缘何频频卷入土地纠纷

 

  众所周知,30多年前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让中国亿万农民有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农村经济繁荣发挥了巨大作用。然而,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土地权属不清问题日益显现,加之一些欠发达地区农民常年外出打工,所暴露出的农村土地抛荒等问题,直接影响到了农村土地确权之后土地科学利用,也给现代农业发展带来制约。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得到新的推进,尤其是2014年1月“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落实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正式成为农村土地改革的政策指导。由于诸多历史积累问题,在土地流转经营日趋活跃的同时,却依然存在大量因权属不明、利益相争、流转不规范等问题造成的承包权、经营权纠纷案件。

  2月15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信息显示,该院自2014年1月至2016年10月期间,全市18个人民法庭共受理涉农土地权益纠纷案件250件,其中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的各类纠纷占比达71.2%,案件类型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六类案件。

  农民打官司维权往往迫不得已

  泰州素有“鱼米之乡”的美誉,是国家重点粮棉、蔬菜和水产品生产和加工出口基地,同时也因农村富余劳动力大量转移,不少地方在上世纪90年代末就出现土地抛荒问题。

  也就在这个期间,泰州市姜堰区华港镇徐垛村农民王忠星通过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取得2.96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但他却因长期在外从事船舶运输,无力耕种所承包的土地。在村组长练红富安排下,将他承包耕地中的1.96亩交由同村村民练红祥代种。2014年7月,一心想收回这块土地的王忠星无法与练红祥达成协商意见,向姜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在30年的承包期间内,原告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流转等权利,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批准,不发生承包经营变更,村组干部安排被告代种,以避免耕地抛废,并无不妥,但原告仍系案涉耕地承包经营权人。被告所辩称的案涉耕地系村委会重新发包,并无证据证明,法院未予支持,遂作出在当年秋收结束后,被告将原告名下耕地返还的判决。

  “类似案件涉及土地纠纷标的不大,但却十分典型,准确适用法律予以裁决,有利于消除农民和基层组织对土地承包性质的模糊认识。”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王家太介绍,造成类似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土地使用权权属不清、界址不明,尤其是土地使用权流转台账不健全,二轮承包操作不规范等问题突出,其中由于历史原因,部分村组几乎没有台账,造成纠纷发生后,基层干部“无据可查”,农民不得不采取“打官司”办法维权。

  使用权流转纠纷多因利益角逐

  据了解,泰州市中院针对土地纠纷大量“涌入”法院的情况,专门对近三年来的案件进行了梳理,并组织力量到基层就涉农土地权益纠纷案件专题调研。“涉农土地权益纠纷案件关涉农民的立身之本,牵一发而动全身,法院裁判好、引导好这类纠纷,农村基层社会稳定才有保障。”泰州市中院副院长冯毅介绍,通过调研形成了《涉农土地权益纠纷审判情况》白皮书,对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加强涉农纠纷引导起到了重要作用。

  白皮书显示,一方当事人为基层村民自治组织的案件数量占一半比例,案件所涉矛盾较大。其中,由于涉及土地流转双方等利益主体及经济利益的补偿问题,在多方博弈中利益难以平衡,且一户土地的调整又事关整个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利益,牵一发而动全身,在农村具有较强的典型性。

  白皮书认为,土地使用权流转产生的纠纷主要源于“三农”政策导向引发的利益角逐,如原先的土地不能获得足够经济利益而转与他人开塘养螃蟹、种植经济作物,在政策调整土地利益增值后,土地承包人便要收回土地,而受让人在该幅土地上的投入未得到回报拒绝返还,矛盾纠纷由此而形成。

  泰州市中院在调研中发现,大量涉农案件还暴露了基层治理弱化问题,不少农村基层组织实施的重大决策如土地承包使用费的确定及农村集体经济收益的分配,并没有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的方式进行民主决议,损害了农民利益。[!--empirenews.page--]

  矛盾发生后,不少农民采取拒绝缴纳承包费等方式进行对抗,从而引发纠纷。

  纠纷种类繁多且容易激化矛盾

  “很多案件一开始矛盾激化严重。”王家太介绍,一些实际耕种人往往耕种10年以上,且其种植行为系得到原承包经营权人或村集体认可,甚至经村集体安排进行,已将土地视为自己的权利范围,面对原承包人提出的返还请求,心理无法平衡,抵触情绪很大。

  王家太介绍,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出现了比其他一般民事纠纷更加难以处理的诸多问题,如绝大部分农民往往是口头约定,矛盾发生后双方各执一词,无法查清真实情况,双方对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都较欠缺,对自身主张往往不能提供有效证据,给案件事实的认定带来一定的难度。

  虽然看似系涉农土地纠纷,但却种类繁多,各类问题层出不穷。王家太分析说,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继承问题,撂荒回转、再转或代种问题,新旧两证问题,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款纠纷、城郊接合部房屋被拆、土地被征用引发的农村房屋买卖纠纷等。此外还包括农民变为城镇户口后又回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交付后出让方反悔导致的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等各类问题。

  法院裁判结果应避免群体效应

  “调研发现,因土地使用权不规范流转并非个别现象,一个案件的审理结果往往会在当地产生群体性效应,故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应慎之又慎。”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徐军认为,土地使用权流转不仅涉及到相关法律法规,更涉及到政府出台的政策及文件精神,法官应进一步增强服务新农村建设的意识,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的学习、研究,准确把握新形势下涉农土地权益纠纷的政策导向,不断增强司法能力。

  针对如何预防和化解涉农土地权益纠纷,王家太建议,应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查清农村每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等基本情况,做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同时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相关档案管理责任制,做到土地承包合同台账等资料齐全,逐步推进土地承包档案管理的标准化和信息化。此外还应加强基层组织业务能力建设,尤其是在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中,乡镇土地管理部门应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合同,为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做好各项服务,同时应进一步细化土地承包归户清册、农户土地承包基本情况表,登记中注重严格区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实际耕种人”,做到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营现状了解全面。

  “法院在司法裁判之外,还可以引导农民通过仲裁、人民调解形式,化解纠纷,同时构建同基层人民政府、集体经济组织的联动作用,为妥善处理案件提供助力。”徐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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