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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途径

2017-04-05 A- A+

  农权法律网编者按:农村土地“成员集体所有”成为完善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途径,主要是因为它具有自身的独特性,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农权网为您推荐下文让您对此有深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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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自 王利明 周友军:论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的完善

  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完善,尤其是集体所有权主体的明晰化问题,一致是困扰立法者的难题。《物权法》提出“成员集体所有”这一表述,与《民法通则》中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和《土地管理法》中的“农民集体所有”都有重大区别,可以成为完善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途径。

  “成员集体所有”之所以可以成为完善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途径,主要是因为它具有自身的独特性,具体来说 :

  第一,成员集体所有是个人性和团体性的结合。它既注重成员个人的权利,又注重其团体性,两者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在此种制度框架下,一方面,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具有集体性,因为离开了集体性,就改变了土地的公有制性质。另一方面,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又具有个体性。集体的存在并不使个人的主体地位丧失,集体成员仍然享有权利。

  第二,成员集体所有意味着成员和集体都成为了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成员集体所有”实际上明确了成员和集体都是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既不能因集体的存在而否认成员的主体地位 ; 也不能认为成员是主体而否认集体的存在。

  第三,成员集体所有突出了成员的主体性,注重农民权益的保障。土地权利制度就是分享土地资源和土地财富的制度。 [28]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必须切实保障农民权益,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根本利益作为农村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农村土地权利制度方面,这一点表现得尤其突出。“成员集体所有”明确了成员本身也是所有权主体,这就密切了农民和土地的利益关系,从而有利于保障农民的权益。

  第四,成员集体所有实现了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的结合。如前所言,成员集体所有类似于总有。另外,成员集体所有还注重土地的利用效率。从历史上来看,通过农业合作化运动和人民公社运动,形成“集体所有、集体利用”的土地权利制度。在此制度下,“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出工不出力”成为普遍现象,影响了生产效率。 [29] 改革开放以后,虽然没有明确农民对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地位,但实行农村土地承包制,就解放了生产力。 [30] 《物权法》尝试以“成员集体所有”的表述突出农民的所有权主体地位,这就可以实现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的结合,从而为农村社会的长远发展奠定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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