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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容土地出让金争议是否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2017-12-24一点资讯 A- A+

   土地使用权人在项目开发建设中,没有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等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导致项目容积率变更,规划部门要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查处,同时,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04号)“坚决制止擅自调整容积率行为。经依法批准调整容积率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调整时的土地市场楼面地价核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的规定,国土部门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超容积率建设部分的土地出让价款进行征缴。

  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问题,在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后,对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产生的纠纷,实务操作及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皆认定为民事合同,因合同履行产生的纠纷,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对超容积率建设行为是否属于合同履行行为,能否按照民事诉讼解决相关纠纷,实践中观点不一。在司法审判中,有法院认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没有约定容积率调整时土地出让金如何确定,国土部门根据相关文件要求项目单位补交超容土地出让金,并非基于出让合同,因此,超容土地出让金争议产生的争议,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本人认同法院的上述观点,因为超容积率建设行为如果是合同履行行为,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根据房地产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国土、规划等部门对超容积率建设行为有相应的查处规程,超容积率土地出让金也有法定缴纳标准,不单是合同违约责任能够解决。同时,为规范房地产市场发展,对擅自调整容积率行为是坚决制止的,因此,超容积率建设问题不易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体现。

  综上,超容土地出让金相关争议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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