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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转让不相同 流转权属收不回

2018-03-05 A- A+

   【案情】李某和何某系建湖县某镇同村村民。2001年8月,李某将自己承包土地中的部分耕地给何某耕种。次年,经双方同意,村里对李、何两户承包耕地面积作相应的变更,并由村负责人、会计盖章确认,同时在镇经营管理站盖章备案。2017年9月,李某要求何某返还土地,双方协商未果,李某遂诉至法院。李某诉称:其将耕地转包给何某耕种,双方未约定转包期限,要求被告返还土地。何某辩称:双方之间不是转包关系而是转让关系,要求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审理认为:土地流转过程中转让与转包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李某、何某双方同意将讼争土地面积变更登记在被告何某名下,发包方也已分户管理,并在镇经营管理站盖章备案,何某从2001年起直接向发包方缴纳讼争土地上的税费,故被告经发包方同意受让取得该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故对李某诉请不予支持。

  【点评】随着土地收益大幅提高,一些农民工返乡后要求收回原有耕地,由此引发一系列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部分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转让混淆不清: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是指承包者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转包人与接包人之间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是指承包者经发包方同意,将剩余期限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次性转让给新承包者的一种法律行为,并由流入方负担附着于土地上的税费。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但事实上双方已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协商一致且经发包方同意,何某已经取得该争议土地承包经营权,故法院对李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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