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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地”是什么?出让程序有哪些?

2020-02-13 A- A+

  为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促进优化营商环境取得重大突破的决策部署,山西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促进优化营商环境取得重大突破的决策部署,依据《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全省“标准地”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标准地”改革的意义和主要目标推进“标准地”改革是我省营造“六最”营商环境、深化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提高土地供应效率、减轻企业负担的重大举措。通过简化、优化、标准化工业项目供地程序,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实现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的有机统一,促进工业项目尽快落地,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加快推进企业对标竞价的“标准地”制度,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区转型升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通知》(晋政发〔2017〕28号)有关规定,在有条件的区域,实施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2020年6月底前,各市要做好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准备工作,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要至少出让一宗“标准地”;2020年9月底前,各市在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有条件的区域,要至少出让一宗“标准地”;2020年10月后,各市要加快实施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制度,促进项目开工落地。

  二、“标准地”的含义和指标体系

  (一)“标准地”的含义。本实施意见中的“标准地”,是指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具备供地条件的区域,对新建工业项目先行完成区域评价、先行设定控制指标,并实现项目动工开发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的可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标准地”的指标体系。“标准地”的指标由区域评价和控制性指标构成。区域评价包括:区域节能评价、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洪水影响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控制性指标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能耗控制、环境标准等。

  三、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推进“标准地”改革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大胆探索,构建有自己特色的、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新型招商模式,招引遴选高质量项目落地。

  (二)提升服务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土地出让前,按照政府统一服务要求,完成拟出让“标准地”所在区域的区域评价,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

  (三)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用地企业对标竞价取得土地需按照具体项目标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并进行公示。通过建立健全“标准地”监管制度,强化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特别是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环节的监管。

  四、“标准地”出让程序

  (一)事先作评价。在全省有条件的区域,按照政府统一服务要求,全面实施区域节能评价、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洪水影响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区域评价,为“标准地”落地提供坚实基础。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确保具备项目动工开发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各市、县人民政府,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

  (二)事前定标准。在区域评价的基础上,按照高质量发展导向要求,制定本市、县、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标准地”控制性指标。指标由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能耗控制、环境标准等构成。具体指标可根据产业导向和地块实际进行设置。(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各市、县人民政府,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

  (三)事中作承诺。用地企业对标竞价取得土地后,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同时,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明确用地标准、履约标准、指标复核办法、承诺事项、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企业按照具体项目标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公开公示后即可开展设计施工,加快开工项目落地。(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等,各市、县人民政府,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

  (四)事后强监管。按照“谁提出、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县人民政府、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对用地企业在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等环节建立监测核查机制,对土地出让后用地企业的合同履行、承诺兑现情况实施协同监管,按约定予以奖惩。开展“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综合监管,探索建立“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和严重失信名单制度。(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

  五、职责分工

  各市、县人民政府,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要担负起推动“标准地”工作的主体责任,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别推进,合力保障“标准地”制度落实到位。

  各市、县人民政府,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负责区域内工业用地区块细分、功能细分,组织实施区域评价;完成拟出让宗地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负责组织项目建设竣工的履约评估和投产复核。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推进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根据产业部门设定的产业标准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组织“标准地”出让工作,在发布的出让公告中明确各控制指标内容,做好项目规划许可审批和竣工验收。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推进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要求。住建部门负责提出区域新建民用建筑的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要求。水利部门负责开展区域水土保持评价工作,根据占地面积做好相应的水土保持方案。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区域节能评价工作,结合区域节能报告提出区域能耗控制要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负责按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的通知,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政府统一服务事项。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由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建立省“标准地”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等组成,要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各地落实“标准地”相关举措。各地要加强对“标准地”改革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细化各项工作措施,制定管理办法,上下联动,合力推进改革。

  (二)强化督促指导,狠抓工作落实。省自然资源厅及相关省直部门要加强对“标准地”改革的日常督促指导,定期通报“标准地”工作推进情况。各市人民政府、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省“标准地”改革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于每年6月15日、12月15日前,将“标准地”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自然资源厅。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互联网、报纸和新媒体广泛宣传“标准地”改革,及时准确发布改革信息和政策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典型做法,为推进“标准地”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1日

  

来源:山西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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