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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有什么区别

2018-03-08 A- A+

  寻衅滋事罪通常是指在公众场合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胡作非为、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而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至于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这两个罪名有什么区别吗?这两个罪名的不同点在哪呢?下面就为大家分析下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有什么区别

 

 

 

  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1、动机不同:寻衅滋事基于打人取乐发泄或者显示威风、无端寻衅之动机;故意伤害往往产生于一定的事由或者恩怨。

 

  2、行为对象不同:寻衅滋事的行为对象是不特定的,而故意伤害往往是特定事情的关系人。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认定寻衅滋事罪,致人重伤死亡的是故意伤害了。

 

  3、量刑方面不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公共次序。所谓公共次序包含公共场所次序和日子中人们应当遵守的一起原则。寻衅滋事违法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远隐蔽的当地),常常给公民的人身、品格或公私产业形成危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略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品格或公私产业,而主要是指向公共次序,向整个社会应战,鄙视社会主义品德和法制。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伤伤害无辜,肆意挑衅,胡作非为,破坏公共次序的行为。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办法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伤别人,情节恶劣的

 

  随意殴伤别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伤相识或许素昧生平的人。这儿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伤别人手法残忍的,屡次随意殴伤别人的;形成被殴伤人自杀等严峻后果的等等,

 

  2、追逐、阻拦、谩骂别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阻拦、谩骂别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力影响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逐、阻拦、凌辱、谩骂别人,此多表现为追逐、阻拦、谩骂妇女。这儿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阻拦、谩骂别人的;形成恶劣影响或许激起民愤的;形成其他后果的等等。需求指出的是,如果行为使用暴力、钳制或许其他办法强制猥裘或许凌辱妇女的,则构成强制猥裘、凌辱妇女罪。

 

  3、强拿硬要及恣意损毁、占用公私资产,情节严峻的

 

  强拿硬要或许恣意损毁、占有公私资产,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法,强行索要商场、商铺的商品以及别人的资产,或许随心所欲损坏、消灭、占用公私资产。这儿的情节严峻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许恣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资产数量大的;形成恶劣影响的;屡次强拿硬要或许恣意损毁、占用公私资产的;形成公私资产受到严峻损失的等等。

 

  4、在公共场所起哄捣乱,形成公共场所次序严峻紊乱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捣乱,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力影响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次序肘形成公共场所次序严峻紊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次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慌张、逃离等严峻紊乱局势的。

 

  行为人只需有上述四种景象中的恣意一种,就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在审判实践中,行为人往往既“强拿硬要”,又“随意殴伤别人”,或许先“追逐、阻拦、谩骂别人”,后 “恣意损毁、占用公私资产”。行为人为满意其寻求精力影响、开心取乐的流氓动机一般会施行多个行为,这时只以本罪一罪认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本钱罪。

 

  (四)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开轻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经过寻衅滋事活动,寻求精神刺激,填补精力上的空无。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本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日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目的规则所允许,这种伤害一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如果比赛中动作粗鲁,明显违反规则要求,具有伤害他人身体故意的,也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未遂)定罪量刑。

 

  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寻衅滋事罪有故意伤害罪的内容在里面,但是两者是有区别的,出于动机、行为对象、量刑等当面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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