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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规定

2018-04-21 A- A+
   2009年6月,朱某某向中国工商银行淮安分行申办信用卡后,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而持卡透支,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骗取银行资金人民币298722.82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律师说法: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规定

  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规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诈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这里的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诈骗5万元以上。至于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伪造后又使用的;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多次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屡教不改的;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公私财物的巨大损失的;因其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行为。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以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50万元。至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是指以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为常业的;属于累犯、惯犯或多次作案的;具有多个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特别严重的经济损失或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利用诈骗财物进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因其行为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等等行为。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工作的重点。

  蔡振华律师认为,朱某某向中国工商银行淮安分行申办信用卡后,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而持卡透支,在超过规定期限透支银行本息不予归还,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共骗取银行资金人民币298722.82元。朱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是,朱某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朱某某提供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嫌疑人的藏匿地址,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该犯罪嫌疑人,系立功,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朱某某偿还全部欠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朱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结合社区调查意见,应对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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