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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他人盗窃的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吗

2018-08-19 A- A+
   【案情】

  王某将陈某的摩托车盗窃后推到刘某的修理部内修理时,刘某发现该车有被撬的痕迹,便怀疑为王某所盗,于是产生了将摩托车据为己有的念头。次日,王某的同伴去取摩托车时,刘某谎称该摩托车已经被失主认出,使得王某不敢将摩托车取出,刘某遂将该摩托车占为己有。对于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分歧】

  本案中王某将陈某的摩托车盗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后将摩托车推到修理部修理的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并不成立新的犯罪。分歧在于对于刘某的行为定性,对刘某的行为定性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刘某的行为属于侵占罪。理由是刘某为王某修理摩托车,合法占有了该摩托车,后将该摩托车据为己有,其行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故刘某的行为应定性为侵占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刘某的行为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理由是刘某明知该摩托车系王某盗窃所得,而欲以据为己有,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理由如下:

  第一,刘某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刘某将王某委托其修理的摩托车据为己有,拒不归还的行为并不构成侵占罪。因为侵占罪保护的法益是所有权而非占有权。盗窃罪侵犯的法益既包括所有权也包括占有权,占有包括合法占有也包括非法占有。但对于侵占罪而言,其保护的法益就只有所有权,没占有权。所以行为人要构成侵占罪,必须要侵害某人的财产所有权。由于该摩托车并不是王某所有,所以刘某的侵吞行为并没有侵犯王某的所有权,因王某本身就无对该摩托车的所有权。故刘某不可能因将王某偷来的摩托车据为己有而构成侵占罪。那么对于摩托车的主人陈某呢?刘某有没有侵犯陈某的所有权呢?也没有!因为陈某对该摩托车的所有权已经在先前被王某的盗窃行为彻底侵犯(此处讲的侵犯仅指刑法上的侵犯,并不说陈某就对其摩托车的所有权就消失了),所以并不能让后来的刘某进行第二次侵犯。故刘某的行为不能成立侵占罪。

  第二,刘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中,刘某在对该摩托车修理的过程中发现该车是偷来的,于是对对方谎称摩托车已经被车主陈某认出,使得王某未敢将摩托车取出,于是刘某将该摩托车据为己有。刘某明知该摩托车系他人盗窃所得,而欲以掩饰隐瞒的,这个掩饰隐瞒既可以是为他人掩饰隐瞒,亦可以为自己掩饰隐瞒,故刘某的行为满足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欲以掩饰隐瞒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综上所述,对于刘某的行为定性应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非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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