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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他人支付宝账号借贷 并转账构成盗窃罪

2018-11-18 A- A+
   [案情]被告人朱某某因朋友借款转账为由借用被害人夏某云手机为由,登陆夏某云手机支付宝,并冒用其支付宝账号、密码、银行卡号及个人身份信息在支付宝招联金融平台借款15800元,借款到账后,朱某某对夏某云谎称朋友该款系朋友打来,获取被害人微信转账密码,将其中12800元微信转账到自己个人账户上归自己使用。

  [评析]一种意见认为朱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一种意见认为朱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朱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

  本案中,朱某某冒用他人名义网络借贷的行为仅是手段途径,其后的非法转账行为才具有法益侵害性。被害人支付宝账户内贷款资金虽非被害人主动申请而得,但客观上形成的债务归于被害人,且被害人客观上可通过支付宝密码实际控制占有,朱某某通过骗得被害人支付密码等手段非法转移被害人实际占有的资金,就是一种窃取行为。

  支付宝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相应服务,根据支付宝与用户之间达成的协议,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并不负责审核用户的真实的身份,只需审核输入的用户名、密码的正确性。只要行为人输入的用户名和密码是正确的,支付宝就不会产生错误认识,也就是不存在机器被骗情形。即便被害人明知该款项是自己账户内资金,在被行为人骗得支付宝登录、支付等密码,进而钱被非法被转账,这钱本身也不是被骗走,而是被“偷”走。这无异于行窃者将被害人家门钥匙通过种种理由骗走,再寻找时机将被害人家内财物取走,这本身是一种盗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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