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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的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如果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可以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一般是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要求召开听证会。
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收到听证申请的,应组织听证,并制作《听证笔录》,对于被征收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对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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