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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破解征地补偿分配中的误区

2017-09-19 A- A+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命根子,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国家会根据政策对征地给予补偿,对失地农民予以安置。因为土地属于集体,农民只有经营权没有所有权,在农村村委会把握的补偿金分赔偿上存在不少误区。这些误区不解决,就会损害了相关农民的权益。

征地补偿

征地补偿

  村民外出务工,承包土地多年“不种”,不能获得征地补偿?

  胡某外出务工十几年,户口一直没有从村里迁走。最近城市扩容,征用了村里土地,给了不少经济补偿,他找到村委会要求分得补偿款。但村委会以他多年不在村里、承包地多年不种,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多年为由,不同意他参加补偿金分配,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征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经济补偿。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一般应坚持以下原则:(1)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征收或征用农民承包地的,土地补偿费一般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征收或征用非农民承包的其他集体土地,土地补偿费可分配给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3)专款专用原则。对征地补偿费要按规定用途使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4)民主议定及合法性原则。土地补偿费分配必须履行民主程序,但经民主程序产生的决定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具体分配实践中有:(1)户口说,认为只要户口在该村(组),就享有该村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权;(2)事实主义说,认为只要是长期在本村(组)生活,就应当享有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权;(3)生活来源说,认为只要是以土地耕作收益作为个人主要生活来源,就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等等。

  根据上述论述,虽然胡某在外打工多年,可他的户口没有迁出,他仍在以出租的形式对土地进行经营管理,与集体的土地承包经营关系没有解除,所以应参加村里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具体应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但决定应合法且应遵循上述原则。

  享受五保,承包土地应收回,补偿金也不该发给?

  老张头,儿子不幸病逝,儿媳妇带子改嫁他乡。和老伴只有一子的他,最近老伴又走了,他成了不折不扣的孤寡老人。考虑他生活自理有困难等情况,村上给他申请了五保,动员、并把他送进了乡敬老院。对这一切老张头都很满意。可他走了不久,村里以他享受五保,吃穿有了保障竟收回他的承包地,前不久地被征用补偿金也没了他的份。

  说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在第一条、第二条中规定:“为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农村“五保”是社会保障,是国家行为。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这和土地承包没有关系。有些村干部认为,特困群众既然已经成了特困供养对象,有吃有穿有住了,就不应再拥有土地,为此强行取消特困供养对象的承包地,土地被征用时,补偿竟也没有他们的份,这是不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国务院发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11条也规定:“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农村特困供养人员不仅可以承包土地,还可以将承包地流转给他人耕种,以获得一定的收益提高生活水平。土地被征用,收益丧失,获得补偿也是应该的、必须的。

  不计结婚时间,农转非安置补助费全部是夫妻共同财产?

  一场城市扩张,改变了农村妇女张某的生活。五年前,五十岁的张某的丈夫因病去世,通过朋友介绍她在城里找了一个退休工人刘某。结婚后她们把家安在了农村,二人有刘某的退休金、有张某的承包地,日子过得挺爽。可前不久的城市扩张打乱了她们的生活。房子被拆盖了楼房、田地被占修了马路和广场。拆房、占地,张某得了一笔可观的补偿。房屋、土地属于张某的婚前财产,房屋土地的拆迁、占用补偿属于张某的个人财产这双方没有异议。就张某的数万元的农转非安置费,双方出现了分歧。老刘认为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则认为应属于她个人。

  说法:《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十一条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规定,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所得的农转非安置费,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安置是有特定对象的是长远的,确认夫或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安置补助费为夫妻共同财产,不等于夫妻在离婚时双方可以均等分割。在处分这笔财产时,应当充分考虑并照顾安置对象的实际利益。其具体作法,可以参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四条有关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承包人死亡,承包土地征收补偿款全部纳入遗产进行分配?

  钱老汉夫妇一生生有一子一女两个孩子,实行土地承包,他家分得二亩承包地。由钱老汉出面与村里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此后儿女成人,分家另过。土地由父母子女,分着耕种。儿子娶媳妇生孙子,女儿嫁女婿生外孙女,这承包的土地一直没有变动。前不久钱老汉病逝,承包的土地部分被征收。有关部门给了二万元征地补偿费。钱老汉的妻子签字领得。钱老汉的子女以此土地补偿款是钱老汉的遗产要求继承。

  说法: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承包方享有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的权利。征收承包地应予补偿,被征收土地的承包者有权获得征地补偿。但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耕地承包采取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征收补偿款是发给承包户即承包者全家的,因此不宜作为签约者的个人遗产。他应是一种家庭的共同财产。钱某死亡涉及到钱某遗产的这部分因征地所得的家庭共同财产,应适用《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分出他人财产后,属于钱某的部分,他的妻子、儿女可以《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予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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