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申请
1、填写《xxx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以在政府信息公开窗口处领取,也可以在xxx政府网站(首页-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下载电子版。
2、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的需提供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二、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关信息公开窗口当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有书写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在线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提出申请。
3、电子邮箱申请。申请人可下载《申请表》,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提出申请。
4、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需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需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注:行政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进行咨询。
三、申请处理
1、审查。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2、登记。对于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申请人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如果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将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在法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答复。收到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给予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申请人同时申请两个以上政府信息的,将根据便民原则分别答复或者合并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将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将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计算,障碍消除后期限继续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将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申请费用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五、救济途径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文章 | 周旭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