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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被收回应当获得补偿

2018-03-29 A- A+

  编者按:国有农场的经营方式有农场自己经营、村民个人承包经营和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经营三种主要模式。国有农场的土地性质有国有农场农用地和国有农场建设用地,无论基于哪种,土地使用权被收回都应当获得补偿。

  一、国有农场的经营方式有农场自己经营、村民个人承包经营和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经营三种主要模式。

  国有农场即国营农场,由国家投资兴办的、主要生产资料和产品归国家所有的农业经济组织。土地、自然资源、机器设备、生产建筑等生产资料属于全民所有;目前我国国有农场的经营方式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模式:第一,是由农场自己统一经营和管理,员工为职工,统一由农场发放工资;第二,由村民个人承包农场土地,农场与个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第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经营,由村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二、国有农场的土地性质及土地使用权被收回应当给予补偿。

  国有农场土地的所有权性质是国有土地性质,按照土地用途分类既有农用地,也有建设用地,切记不要认为国有农场都是农用地。只不过国有农场的大部分土地都是农用地的类型,少量土地是建设用地的类型而已。实践中,一般大型的国有农场内部都有员工宿舍、办公楼等其他一些附属设施,该部分土地通常涉及的是建设用地。对于国有农场农用地来说,占用进行具体项目建设的话,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作出收回土地的决定以及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且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对于国有农场建设用地来说,占用进行具体项目建设的话,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作出收回土地的决定,并且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附:相关法律法规

  1、《土地管理法》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附:《土地管理法》

  2、《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

  三、规范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收回行为

  因国家经济建设或地方公益性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建设用地的,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保障农场职工的长远生计。收回的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的规定,办理供地手续。严禁擅自通过调整国有农场隶属关系、撤销国有农场建制等方式收回国有农场土地或改变国有农场农用地用途。

  附:《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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