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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土地违法,会受到哪些处置?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2018-07-03 A- A+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针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责令履行、没收、限期拆除、罚款等几个类型。

  (一)责令履行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规定的责令履行类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责令交出或交还土地、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责令缴纳复垦费等几个类型。

  (二)没收类。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违法所得等予以没收,没收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一是没收违法所得(非法所得),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于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要没收违法所得。对于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出让土地使用权、违法反该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要没收违法所得。二是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于非法转让土地和非法占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没收在非法转让或者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限期拆除类。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在非法转让和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定期限予以拆除的处罚形式。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于非法转让土地和非法占用土地,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如果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或者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要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新建的房屋。

  (四)罚款类。《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处以罚款、可以处以罚款、并处罚款和可以并处罚款四种形式的罚款。“处以罚款”是指必须罚款,这种情况下的罚款是作为主罚使用;“可以处以罚款”是指可以罚款,也可以不罚款;“并处罚款”即在作出其他处罚的同时,还可以选择处以罚款;“可以并处罚款”即在作出其他处罚的同时,还可以选择处以罚款,这种情况下的罚款是作为附加罚来使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罚款的标准进行了细化,采用百分比、数额、倍数等不同方式进行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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