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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房屋范围划定后,这种行为千万别做!

2019-07-08 A- A+

   当土地征收范围划定之后,有些行为是不得开展的,否则就会触碰法律的底线
 

    

     举例:

          1. 北京市。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八条要求:商业用地企业获得征收土地或是占地面积准许文后,能够向区、县土地房管局申请在用地范围之内暂停办理下述事宜:(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五)房屋、土地租赁;(六)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2. 上海市。依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第七条要求:(拟征收土地告之后不得实施的行为)《拟征地告知书》发布后,拟征收土地范围之内理应实行下述规定,但限定的最限期不超1年:(一)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二)不得突击装修房屋;(三)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3. 苏州市。依据《苏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要求:集体用地房屋拆迁补偿办理备案后,集体用地房屋拆迁补偿主管机构理应通知函整体规划、土地、住建、公安人员、工商局、乡村工作中等单位在确定的动迁范围之内中止申请办理下述相关事宜:(一)新批房基地和其他土地;(二)审核在建、改建、改造房子以及地上附属物;(三)准许变更房子、土地主要用途;(四)申请办理工商执照及年审;(五)办理户口入迁、分户;(六)法律规定的其他事宜。

   综上,被征收人理应防止牟取权益而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由此而付出不必要的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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