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法规关于责令交出土地的规定较少。主要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其中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土地决定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集体土地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作出的征地批复批准征收,这是整个征地制度的核心。在没有征地批复的情况下,实施征地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土地仍为集体的性质,被征收人仍享有承包经营权。此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更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被征收人对该决定不服的,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又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主管部门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具体来说,包括:发布征收土地通告、征询村民和村集体意见、对土地进行调查登记和确认、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取得征收土地方案、作出土地征收公告等。
3、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已经得到补偿安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的,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实践中,一些征收方并没有落实或者没有按照法定标准依法进行补偿安置的现象屡见不鲜。这样,被征收方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有在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时,才能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另外,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后,应当将该决定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不服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被征收人不履行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最后才由法院受理审查、裁定是否执行。具体来说,法院接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请后,在5日内受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对于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法院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执行裁定。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
农权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如果违反责令交出土地的条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交出土地。同时,责令交出土地作为集体土地征收的最后一个步骤和环节,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影响。因此,被征收人在遇到上述问题时,一定要及时委托律师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