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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拆迁,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究竟哪些关系?

2019-08-07 A- A+
        村民委员会是中国农村最基层的自治组织,由镇政府管理和具体指导其基本建设。
        宪法规定在我国行政区域划分的等级为省--县--乡三级,乡级企业包含民族乡和镇是在我国的基层组织。在中国各个民政部门中下设基层政权建设司、处、科、股,就是说专业承担乡级政权建设的组织,这种组织的工作职责还包含管理、具体指导乡级农村基层民众自治机构的基本建设。
        因此他们中间是这种管理方法具体指导基本建设的关系。
 

         《村委会组织法》第四点要求: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中给与具体指导、适用和协助,可是不可干涉依法归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之内的事宜。村民委员会帮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进行工作中。
           从而决策了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
        (1)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中间并不是上下级领导关系。
           乡镇政府不可任职、委任、撤换村民委员会党员干部,不可指令村民委员会干这干那、下发软性指标值,不可随便撤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做出的决策和决定,不可干涉依法归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之内的事宜。
        (2)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中要给与具体指导、适用和协助。不可以由于并不是领导关系,乡镇政府就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中撒手不管、漠不关心,而理应积极地具体指导、适用和协助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中,制订具体指导村民委员会工作中的规章或标准,使具体指导工作中更为法制化、规范性,真实充分发挥乡镇政府的功效。
          (3)作为村民自治机构的村民委员会,在开展自治的一起,也要帮助乡镇政府进行工作中,特别是在是要帮助政府部门进行群众应依规执行的责任,如农牧业税款、基础教育、计划生育政策、参军等日常任务,绝不允许由于并不是领导关系而不积极主动机构、动员会群众民众达到目标。
           乡镇政府的权力
           查办违章建筑的权力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要求,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监管征地补偿安置费贯彻落实
          乡村集体土地征收行业的补偿花费通常由土地征用补偿、地上附着物及地上青苗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用和房基地上房子的补偿费用这四部分构成。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要求,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监管村民委员会关键工作中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要求了村民委员会推行村务公开制度。该法第三十一条要求,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该法第三十六条要求,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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