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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地拆迁问题的专家论述

2017-02-07 A- A+

  农权法律网编者按: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的法制意识增强,征地拆迁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有关专家对此进行了深入研究,小编感觉下文值得一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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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达州市国土资源局通川分局 张思伟 郝超仁:对征地拆迁若干问题的思考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法制意识和维权意识增强。而现行征地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拆迁政策多为地方性的,还欠统一、规范,征地拆迁的矛盾和问题也日益“凸显”。我们基层国土资源部门承担着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重任。服务科学发展大局,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做好征地拆迁等用地保障服务工作。如何保证征地拆迁和谐、高效,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我们应当思考的问题。

  一、征地拆迁面临的主要问题

  征地拆迁既涉及国家公共利益,又涉及到乡(镇)、村、组和广大被拆迁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利益关系复杂,关联性强,容易产生这样或那样的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是法制“欠”完善。《物权法》出台后,党和政府高度重视被拆迁群众利益诉求和合法权益的维护。而征地拆迁特别是不动产征收拆迁配套法规滞后,目前尚无规范的有强制力的《集体土地上不动产征收拆迁条例》,导致一些问题的解决无章可循。比如,按照宪法和法律,合法房屋等建(构)筑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私有财产。《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物权法》也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但对合法私有财产保护,由于法制不完善和理解不一致,拆迁双方容易产生意见分歧。有群众据此认为征地拆迁侵犯了他的私有财产权益,并以此为由拒绝拆迁或苛求“拆一还二、还三”,或要求“原样还房”、“赔偿风水损失费”等等。

  二是“争”利益。主要表现为“面积上争大,标准上争高,补偿项目争多”,且往往形成群众为自己“争”,村、组干部为群众“争”。如有被拆迁人提出,法律没有对农民住房拆迁赔偿做出具体规定,提出“我的房屋我想卖多少就卖多少,你们一直往上报价,报到我认为合适的价位,就可成交签订协议,就如你们政府的‘土地拍卖’一样”。这些本无法律依据又与当地政府拆迁政策相悖的诉求,一些村、组干部也跟着“附和”,甚至形成“合力对抗”拆迁。被拆迁群众若是依法“争”自己的合法权益则无可厚非。问题是,由于法制本身不够完善,这种“争”,往往造成了征地拆迁上的被动。

  三是“拖”时间。一些被拆迁群众在拆迁前,早就到处“打探”情况,并知道一些工程进度要求,思谋如何才能多获利。一些非公共利益拆迁项目的“前紧后松”、“标准不统一”,形成了“观望看看、先拆先‘完蛋’”,“要想拿钱多,想法往后拖”的不良心态。征地拆迁中的“多闹多得”和“欺软”现象,也造成了拆迁上的不公与被动。

  四是“讲”条件。有人提出,安置房屋要建在城镇附近;建筑质量要达到高标准;“我的房屋修好这么多年,我做啥都顺,生意好,发了财,都说是我这里‘风水’好,拆迁还房后,要保证我家顺利、发财不生病,先预付‘风水’保证金后,再谈拆迁”。甚至还有提出更为苛刻的条件,使拆迁进展受阻。

  五是“抢”建设。少数群众认为机会难得,想投机取巧发点“小财”。在“两公告一登记”前或期间,抢建加层房屋或抢“种”、抢“栽”农作物,以求多得补偿。

  六是“忧”前途。被征地农民普遍都或多或少有这种情绪,特别是一些老、弱、病、残的弱势群众,对未来生活更是忧虑。忧虑将来的新房建在什么地方?忧虑吃、住、行、水、电、气如何解决?等等。

  二、高效和谐拆迁的探索

  我们根据多年的征地拆迁实践认为,高效和谐征地拆迁应当做好以下几点:

  一要有过硬的队伍。征地拆迁既不能损害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群众合法权益,又不能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因而,过硬的队伍十分重要。这种“过硬”应当是“政治思想”、“业务水平”、“纪律作风”三过硬。1、“政治思想”要过硬。“政治思想”不过硬,做拆迁工作就难免会有“私心杂念”,甚至出现与当地少数村、组干部或村民沆瀣一气,非法谋利,损害国家、集体或群众利益。2、“业务水平”要过硬。拆迁工作人员要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别是要善于做群众工作,擅长讲理、讲法。3、要有严明的纪律,过硬的作风。责任不明、纪律不严,就容易出现“出工不出力”,队伍“松松垮垮”、“懒懒散散”,“做与不做一个样”,“做多做少一个”,“做好做坏一个样”,缺乏凝聚力和战斗力。[!--empirenews.page--]

  二要把握好政策标准,做到“一碗水端平”、“前后左右标准一个样”。1、实物调查结果要准确。实物调查过程中,要把握好政策尺度,维护好群众合法利益和国家公共利益,要注意调查面积、等级认定的客观公正。2、补偿标准执行要统一,要公平、公正,不可区别对待。同村同院、三亲六戚,“你看着我,我看着你”,稍微有不平,就可能引起“连锁反应”。3、补偿资金发放到户要及时准确。补偿资金到户,是个敏感问题,要防止出现补偿资金的“跑”、“漏”现象。

  三要分工协作。应按照工作实际适当分组,组与组之间职责分工明确。同时,又实行统一指挥、协同作战,“会诊”拆迁工作中的“疑难杂症”,形成“比、学、赶、帮、超”的良好工作局面。“分工”便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协作”便于政策“一竿子插到底”和公平、公正执行,避免因“政策走样”引起“连锁反应”。

  四要统一宣传口径。要保证征地拆迁顺利进行,对群众的诉求哪些能够办、哪些不能办必须现场解释清楚,并统一口径。按照以往拆迁中的敏感话题和经验教训,我们制定了统一的宣传方案。1、依法宣讲征地是政府行为,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而为,宣讲物权的取得和行使的有关法律规定。我们说,法律是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同时也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行使物权要依法,《物权法》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那种要求“房屋拆迁‘拆一还二’,或要求‘原样还房’”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予支持。2、宣讲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方面的法律规定。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征地范围内建(构)筑物等的物权的消灭自有权人民政府征地批文下发后即已生效,拒绝拆迁是没有理由的。3、分清“补偿”和“赔偿”概念,宣讲征地涉及的不动产拆迁是“补偿”而不是“赔偿”。《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法律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等的拆迁没有“赔偿”这个说法,只有“补偿”方面的规定,我们只有依法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安置,确保被拆迁人居住条件不因征地而降低的权力和义务。那种如“土地拍卖”一样进行“赔偿”或赔偿“风水损失”等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4、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宣传市政府依法颁布实施的征地拆迁安置办法,讲清楚征地拆迁如何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多“闹”不会多“得”。讲明征地拆迁如果出现“多闹多得”现象,那我们就不是依法办事了,就会“乱套”,就会让“老实人”吃亏,就会产生新的不公平。并明确,对支持配合工作积极的,按《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九条:“被拆迁户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前或按时搬迁的,由征地拆迁机构按户一次性计发奖金1000元,搬家补助费500元”。5、讲清“不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建(构)筑物,违法、违规(章)建(构)筑物”不受法律保护的道理,擅自加层抢建的房屋不予补偿。讲清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补偿政策,抢“种”、抢“栽”的农作物也不补偿的道理。

  五要做好安置和保障工作,妥善解决群众后顾之忧。我们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的妥善安置。本着“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把安置放在突出位置,在依法及时足额兑付征地补偿的同时,采取“政府组织、政策引导、适用技能培训、有关部门牵线、中介机构搭桥”,向外劳务输出与就地安置保障相结合,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生计问题。同时,对老、弱、病、残的困难群众,统一制定“照顾”政策,切实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六是依法妥善处理“钉子户”问题。既要看到“钉子户”往往是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较强的那部分人,他们的维权行为会促使我们更加注重依法办事;也应看到“钉子户”现象也造成了社会的不和谐和损失。“钉子户”问题的解决,一定要依法、合理、公平、公正,绝不能形成“多闹多得”的局面。如果放弃原则,不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对“钉子户”问题采取“多拿钱解决”的办法,则可能引起新的矛盾,甚至引起“连锁反应”,造成已谈妥的征地拆迁户“翻案”,那样我们会很被动。[!--empirenews.page--]

  三、建议为征收拆迁立法以改变“各自为政”局面

  目前,还没有统一的、依据《宪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制定的《建(构)筑物征收拆迁条例》,造成征收拆迁“土政策”很多,但既不“权威”又不统一,且拆迁安置办法和补偿标准不统一,容易使拆迁户形成心理上的“落差”和“攀比”。各类建设离不开征收拆迁,应当制定一个规范的权威的《建(构)筑物征收拆迁条例》。

  有了权威的征收拆迁法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完全可以不“介入”拆迁事务,最好是“置身事外”,由统一的事业机构进行。无论是拆迁方或是被拆迁方,如果有损害权益事项,政府部门可以依据任何一方申请依法“裁决”;如果某一方或双方均有涉嫌违法行为,司法部门可以依法按照法律程序调查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我们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在这个过程中,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基本保障。征收拆迁的和谐,应当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和谐。没有法律,或者有了法律却不严格执行,社会和谐将无从谈起。因为,法律、法规是由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社会行为规则。没有这样的规则,就没有秩序;没了秩序,就会引发混乱,影响到社会和谐大局。征收拆迁应当从这样的高度来思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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