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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缘何出了问题?

2017-02-10 A- A+

  农权法律网编者按:近年来,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有必要认真研究解决。农权网认为下面的文章值得一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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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利娟: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探析

  

  [摘要]近年来,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在稳固原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基础上,培育和发展了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促进了农村土地有序流转,土地流转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同时在流转过程中也出现了程序不规范、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有必要通过加强政策指导宣传、规范流转制度等途径来进行解决。

  随着我国新型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市从事二、三产业,农村劳动力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从事农业劳动的青壮劳力大量入城,部分地区出现了农田闲置的局面,我国农业农村工作也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党的十八大再次提出,要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着力强化现代农业基础地位,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而农村土地流转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实现选择,是建设现代农业、新农村的基础工作,促进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缩小城乡差距的重要手段。

  一、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几年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速度不断加快,流转范围也在日益扩大,但仍存在诸多问题,阻碍农村土地流转的规范有序进行,其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土地流转的程序、内容、行为等不规范

  一是土地流转程序不很规范。个别农户之间只有口头约定,未依据法律程序办理规范的流转手续,订立必要的流转合同,以至于在流转过程中产生较多矛盾,比如土地租赁关系不明确、土地使用关系混乱等。二是土地流转仍具有较大难度,对土地进行长期承包仍较为困难。农民普遍重视对自有土地的保留,尤其是近几年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加大了对种地农民的扶持力度,农民即使不精耕细作也可以有所收益,导致了实施土地流转的难度进一步加大。部分农民有“恋田”情结,土地仍是其生存的命根子,不愿对其土地进行流转,出现了“惜转”现象。三是土地流转价格不断上涨,土地承包期限较短且不稳定。大部分土地承包合同的时间为1-3年或3-5年(含口头约定),由于承包期短承包户很难进行长期种养殖计划,承包户很多人不愿意购买大型农业机械、进行农业基础设施的整修,而粮食生产中的大型农业机械购置农业基础设施的改造、农田土壤结构的改良等都需要进行长期投资,这影响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四是承包地块分散。承包户种植的承包田来源于多个农户,协调整合难度较大,地块很难集中连片,不方便进行管理和机械化操作,进而又增加了承包户的生产经营成本,使农业承包经营收益减少,影响了承包户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

  (二)土地流转的市场机制、监管机制尚不完善

  目前,我国土地流转的市场机制尚不健全,流转的市场也尚未形成。大部分地区土地流转信息体系尚未建立起来,土地流转双方信息有效对接机制也未形成。土地流转的显示大厅尚未建立,相关的工作人员配备不全。部分地区为了完成流转指标,重复申报流转面积的现象存在,例如将修路、建厂面积等非农业用地都统计为流转面积。流转过程中,乡镇村级政府组织在协调引导、土地调剂、矛盾处理、监督管理方面,没有发挥好应有的作用,强制、强迫地进行土地流转的现象存在。

  (三)土地流转中的承包经营户文化素质偏低

  农户文化程度的高低对农村土地流转有着重要影响,文化程度越高,吸收和掌握新技术的能力越强。相当一部分土地承包户文化素质不高:以初中、高中文化为主,年龄大多在40-60岁之间。年龄老化,知识老化,制约个人经营能力。许多承包户对于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缺乏必要的认识和了解,技术接受能力和经营能力不高,重生产、轻营销,重产量、轻品质,开拓创新的精神和能力明显不足。农业科技是实现农业梦最重要推动力量,承包经营户文化素质低,不利于农业现代化的实现。

  二、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形成的原因

  (一)土地流转的相关政策引导宣传不到位

  国家政策需要各级政府部门及时有效地宣传到农户中间,但是在执行过程中,部分部门没有认识到正确宣传土地流转政策的重要性,没有进行走村入户的宣传,更没有采取适合农民接受的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导致农户不了解流转的实际意义,误解流转目的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不利于土地流转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相关法制不健全

  纵观发达国家的农村土地流转历史发现,英、美、法、日等国家往往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保障,但我国目前在土地流转方面的立法几乎还处于空白。虽然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都对农村土地的性质、用途、流转原则等作出了规定,但还存在政策法规不够明确、部分条款过于陈旧等问题,不能对我国当前农村的土地流转起到有效的指导作用,不利于农村土地流转规范有序的进行。

  (三)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

  土地对于农民而言是非常重要的,被视为“衣食父母”,尤其是在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地区,土地是其“最后的依靠”,农民一般不愿轻易转让土地。目前我国农村还未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相当一部分农民也没有参加合作医疗和养老保险,已经参保的农户获得的补助也很少,所以农民担心土地转让之后的生计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农民更不愿意出让土地。据有关数据显示,全国土地流转规模,到2012年占土地承包合同面积的20%,接近2.6亿亩,我国的平均土地流转率还比较低,只有20%,内地和偏远地区比例更低。

  (四)农业科技培训体制不完善

  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科技兴农”,这是进一步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需要。但现有的培训体制还不能适应“科技兴农”的新要求,还是单一的有政府部门主管的各类农业科技推广机构进行科技推广,仍停留在办班培训、技术咨询、印发材料等最基本的层面,科技推广服务的深度和广度远远满足不了农民对新农业技术的需要,无法满足新形势下现代农业发展对科技服务的新需要,农业新科技推广的长效机制还没有形成;专业的高素质的农业科技人员比较稀缺;农业科技的中介机构功能不完善;适合农民自身的、易读易学的农业科技书还比较少等等。

  三、解决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措施

  (一)建设土地流转交易平台,积极有效进行政策宣传

  为了稳步推进土地流转,政府要加强对土地流转的服务。积极建立土地流转信息体系,如建立专门的网上土地流转信息服务平台,使土地流转双方的供需信息有效进行对接。有条件的地区要尽快建立土地流转的显示大厅,实现土地流转信息实时更新,配备相关的工作人员,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沟通、政策咨询、调解流转矛盾纠纷等一系列服务。同时,政府相关部门一定要采取形式多样的适合农民实际的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将有关土地流转的政策、目的等准确无误的讲解给农民,引导农民依法、自愿、有偿、有序流转土地,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和农民的自我保护意识,逐步健全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为土地流转提供网络信息交流平台,形成全社会尤其是是广大农民群众认识、理解和参与土地流转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完善土地流转的相关法律体系,规范土地流转程序、行为

  政府应对目前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尽快制定《农村土地流转法》,对农村土地流转的程序、要求、维权途径等作出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并对现有的《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较为陈旧的条款进行修订,使农村土地流转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同时在法律中要严格限制农村土地流转的用途,保证流转的土地用于农业,避免在流转过程中挪作他用,这也是保证我国耕地面积和粮食安全的重要措施。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依据相关法律,坚持自愿、平等、有偿原则,积极引导农民对土地进行有序流转,发展形式多样的适度规模经营,如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首次在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出现)。依据法律尽快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程序,帮助农民制定合法的合同样本,并且结合当地土地的基本条件和设施情况,政府引导,鼓励农民互利互换,以解决承包地块不集中、不易实行规模化经营的问题。同时要有效禁止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强迫行为,以保护农民权益不受损,保证土地用途不变,确保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不断提高。

  (三)健全土地流转机制,推进土地规模化经营

  农村土地流转工作要在稳定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引入市场机制,逐步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机制,积极有序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把农业生产从家庭分散经营转向适度规模经营。首先,要加强对土地流转的有效监督和规范管理,做到有法可依,依规而行,使土地流转健康有序进行。其次,要加快农村劳动力的非农转移,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同时大力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使有能力的新生代农民工逐步成为“城市人”,改变农民对土地的过度依赖,为土地规模化经营打好基础。

  (四)开展多种途径对土地承包经营户的培训,提高专业化生产能力

  对土地承包经营户的农业科技培训形势要多样化:政府要加强投入,可以让农业科技人员深入田间地头做现场指导;可以利用农村夜校,邀请农业专家,进行现场培训,解疑答惑;可以农业科技合作社,有农业科技专家牵头,农民加入,专家指导,农户相互交流,在共同学习中提高农业科技技能;完善农业科技中介的科技培训功能,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加强监管,提高其培训农民科技素养的能力;要把“引进来”和“走出去”,结合起来,加强国际农业技术的交流合作,不断提高培训水平等等。通过这些培训形式,就可以提高土地承包经营户的经营管理能力、产品营销及科学决策水平,指导和鼓励承包户创建品牌,开展粮食产后加工、销售,延长产业链,拓展利润空间,使其农业生产专业化能力不断提高。

  (五)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政府应在农村土地流转的推行过程中,重视保护农民的利益,针对农民主动将土地出租或转让出去的情况,政府要给予相应的资金补贴,用以保障农民最基本的生计问题,以解决他们的基本生存的后顾之忧;同时,要积极推进农村的合作医疗和养老保险制度,国家财政要进行相应的资金支持,稳步提高农民医疗报销的比例,提高政府在农民养老金中缴纳的数额,借以提高农民参加医疗和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对于还未开始领取养老金且具备一定劳动能力的农民,政府应通过发展当地的第三产业,解决这部分劳动力的就业问题,保证其生活不会因为出让土地而受到影响;可以探索建立农村互帮互助合作社,建立互助基金,当遇到困难时,用互助基金度过困难,解决燃眉之急;有条件的农民,亦可以自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实现自我保障的多元化,提高应对生活意外风险的能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小康不小康,关键在“老乡”。农村土地流转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也是实现农村小康的必然选择。搞好了农村土地流转,农村将实现大发展,广大农民拥有了出彩的机会,美丽中国和幸福中国必将实现,圆“中国梦”将指日可待。

  参考文献

  1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

  2 王志斌.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河南科技[J].2011.18

  3 何欣欣.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经营管理者[J].2012.2

  4 济源市农业局.济源市种粮大户发展情况调研报告.2012.1

  5 高杨.农村土地流转的国际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世界农业[J]2012.1

  6 熊广成.基于农村土地流转的土地综合整治研究——以河南省为例安徽农业科学[J].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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