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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征地补偿办法 室外设施包干补偿

征地补偿

2017-04-28 A- A+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4月1日起施行。今天,本报受权全文刊登此《实施办法》及各种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

征地补偿

  征地补偿标准主要分为两大类。《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规定,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住宅房屋补偿费由房屋补偿费、房屋装(饰)修及室内设施补偿费和购房补助费三部分组成。

  《办法》明确规定: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未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由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认定: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房屋,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市区范围内,1982年4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兴建的房屋,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须经乡(镇、场、街道)批准;属占用耕地建房的,须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按违法建筑处理。1982年3月3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

  《办法》明确,征地范围内不能搬迁的室外生产生活设施、农业生产用房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包干补偿;需要易地修建的水塘、水库,按照原蓄水容积及规定的标准补偿;经批准的临时建筑,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按照建筑结构的重置价格结合使用年限剔除残值后补偿。

  《办法》还明确了企业房屋、设施和集体设施补偿费标准;办公用房的装(饰)修按照住宅房屋的标准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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