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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标准修改,成就拆二代?

2017-06-05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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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如今,国家正在大力发展经济,许多基础设施建设正如火如荼的进行。不少农村地区也享受到了国家的建设财政支出带来的福利。但在建设期间,难免会遇到征地补偿问题,不少农民朋友的土地,将会被政府征收。如何保障农民的权益问题,确保农民原有生活水平得到保障,成为人们对补偿标准变化的关注点。

  就在5月2号,总理签署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如何既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又遵循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因地制宜,统筹规划,是本次修改的一个重要内容。在补偿标准上,《决定》将在原有补偿标准基础上进行修改,并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在实行中,一直与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同等政策补偿标准更改,使原有的政策过度落地。铁路在《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之后,征地补偿标准逐步由原来的按照前三年平均产值的10到16倍,过渡到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统一年产值或者区片综合地价补偿。

  因此,此次《决定》将其修改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与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同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是对国情变化的及时跟进,确保了农民的利益不受侵害。“

  另外,如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也是此次修改的一个重点。考虑到贫困移民资金确有困难,补偿费用难以修建基本用房,基本生活水平得不到保障。此次修改将加入“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对贫困移民生活水平提高后,仍得不到基本生活保障的情况,进行及时处理并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最后,对于移民栽种的,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也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而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则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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