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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世贸后司法必须独立的八大要因

2017-01-19米健 A- A+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使企业、政府、司法机构、各行各业乃至整个国家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从世贸组织的性质及其操作规则与过程来看,任何成员方在世贸组织秩序范围内中进行的交往行为及由此发生的交往关系和利害冲突,都必然要先由其各自的司法机关予以确认、调整和解决。所以,企业和政府遇到的几乎所有问题,司法机关都必然要面对,而且更为紧迫。在此意义上,可以说入世后首当其冲,最直接、最全面、最深刻经受挑战的是司法系统。这种挑战不仅是对司法人员本身的,而且还是对司法操作规则与方式的;不仅是对个别司法制度的,而且还是对整个司法体制的。所以,我们必须看到这样一个事实,即中国的司法机构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最为严峻的挑战。

  挑战的核心问题是司法必须独立,这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一个必然结果。因为世贸组织的规则和机制,是以各成员方的司法独立为前提的。没有司法独立,世贸组织的规则与运行既无法实施,也没有起码的保障;没有司法独立,成员方就不可能具备履行成员方国际义务的起码条件。对此,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阐明:

  一、统一实施原则只能在司法独立的条件下实现

  作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一个先决条件,我国政府承诺了在中国全部关税领土上统一实施《世贸组织协定》和《加入议定书》的规定。履行上述义务,首先必须要有一个自上而下的独立司法系统,否则,便不可能实现法律的统一适用和实施。根据我国宪法,我国的司法机构具有独立实现司法职能的权力和地位,但就目前我国司法系统的实际地位,特别是地方司法系统彼此的关系及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而言,实际根本无法做到世贸组织规则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实施”。如果我们不尽快解决上述问题,那么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一段时间后,肯定会给我国司法机构乃至政府机构带来很多棘手的问题,甚至随时都可能使我国政府陷入违反世贸组织规则,未履行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被告境地。减少或避免这种情况出现的最主要途径,就是使全国的司法机构自成一体,统一整个司法系统的内部管理和协调?甚至可以说是封闭性的 ,建立严格的制约和监督机制。

  在此应该指出的是,世贸组织规则及相关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反过来也必然会提高法院的地位,削弱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因为在统一实施的原则下,任何个别、局部或地方性的违反世贸组织规则的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都会直接造成国家层面违反国际条约义务的责任,而国家政府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压力又会进一步形成对地方政府的压力,从而要求甚至迫使地方政府放弃地方保护的立场,减少对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各种形式的干扰,逐渐养成尊重司法、服从法律的意识与习惯。不然,他们就有可能对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负直接或间接责任。由此而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于各级党政领导的评价增加了新的因素,即他们是否能够支持和保

  障有关世贸组织规则的国家法律、法规统一实施。显而易见,今后对党政领导政绩的评价标准和机制将渐渐发生重大的变化。

  二、司法审查只能在司法独立的环境下操作和完成

  世贸组织运作过程的一个重要而基本的环节是司法审查。司法审查的对象十分广泛,不仅有各种形式的制定法,而且还有司法和行政裁决;不只限于具体的行政行为,还包括抽象或“具有实施性的”的行政行为,后者甚至更为重要。但是在目前的司法体制下,由于司法系统对行政系统过度依赖乃至受制政府的地位,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尚且困难重重,更不要说是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了。事实上,法院审查同级政府的法规、规章存在非常多的困难,更不用说必要时要求予以撤销。从理论上讲,对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只能在司法独立的前提下方能实现。实施司法审查的司法机关必须是一个完全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司法主体,同时与案件处理的结果没有实质性的关联。否则,司法审查要么无法实施,要么实施后也没有任何意义。

  显而易见,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能否履行承诺的司法审查义务或司法审查能否产生预期的效果,关键在于司法机关是否能够独立。所以,我们现在必须尽快改变传统观念,确实树立司法独立的观念并建立相应体制。可以预见,现今我国司法制度的不独立,极有可能成为日后世贸组织成员方在世贸组织范围内进行贸易时和我们讨价还价的一个条件。就像美国和西方国家长久以来利用“人权”和我们要价一样。今后美国等西方国家完全有可能用“司法审查”,“贸易政策审查”等手段,取代或部分取代“人权”这张王牌。

  三、只有司法独立才能使我国司法机关在解决贸易争端中占有一席地位

  为了维护世贸组织的贸易秩序,有效解决世贸组织成员方之间不可避免的贸易纠纷,世贸组织建立了争端解决机制。根据“用尽当地救济原则”,贸易争端在进入争端解决机制程序之前,通常应该由争端当事方或争端发生地国家的国内司法机构按照与世贸组织规则相一致的国内法予以解决。如果争端不能进入“当地”程序或当事方不愿接受该国内司法程序的结果,任何一方都可将争端提交世贸组织理事会,从而启动争端解决机制。更有一种可能,即如果有关国内司法制度或其程序没有可信赖性,特别是不能排除有利害关系之行政机关或其他司法外因素的影响干扰,不能独立依据世贸组织规则或相关国内法律法规进行裁决,则争端当事方可

  以径直将争端提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显然,后一种结果对于该有关成员方国内司法机构的存在与权威都是一种否定,将使之处于极被动的局面。上述情况表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一个能够依据与世贸组织规则相一致的国内法独立解决贸易争端、公正审判,取信于国际社会的司法机构已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条件。所以,我们必须尽快或及时地改变我国司法机关不独立的状况,否则必然会导致我国的“司法信用”危机,从而影响与我国进行贸易的世贸组织成员在发生贸易纠纷争端时诉诸我国司法救济。更有甚者,它将使我国的司法机构渐渐被排斥于世贸组织解决贸易争端机制之外,最终使我国的司法管辖落空,同时还会增加我国政府应付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的困扰。结果不仅会损害我国司法机构的国际形象与地位,还会导致国家贸易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

  四、有关司法解释只能在司法独立的条件下才有意义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作为法律解释一种形式的司法解释将具有比以往更加重要的意义。首先,世贸组织成员是国家或地区的政府或有关部门,尽管他们对于自身制定颁行的有关贸易的法律、法规或规章有解释权,但在世贸组织框架内,出自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无疑更为具体、涉及更广、更有影响力和国际公信力,同时在效力上也优先于行政机关和地方政府的解释。况且,通常情况下世贸组织成员方或争端当事方一般都不会直接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法律解释。其次,在世贸组织“统一实施”的原则下,法律的统一解释也是必然的。所以,作为直接适用法律的司法机关,司法解释不仅更加重要,而且还成为“统一实施”的具体手段,成为掌握和控制法律安全准确适用的关键步骤。再次,执法是司法或法律实现的最后环节,而现今我国的执法主体多层次多部门,这无论是对法律的“统一实施”,还是对法律“统一实现”的法律效果或普遍法律公正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甚至会使司法公正受到怀疑。在此,司法解释无疑更能起到减少或避免执行多样、执行不一的情况发生。

  由上可知,要想使司法解释能够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形势需要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司法系统就必须独立。否则,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无论是制定还是执行都会不可避免地受到局限。

  五、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只有在司法独立条件下才不损害国家利益

  在未来十年里,中国政府的贸易政策除了按照常规接受世贸组织贸易政策审议机构每四年一次的审议外,还要接受一年一次的年度审议。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目的是促使各成员方政府的贸易政策提高透明度,看其是否与世贸组织规则一致,看其有关承诺是否落实。显而易见,在司法不独立的情况下,这种贸易政策审查很可能会使司法机关承担负面影响,使司法审判工作陷入被动,效率降低。具体说,它会转变或延伸为对我国司法规划程序乃至裁判结果的审查,从而出现法律、司法“双重审查”的情形。这不仅会损害国家司法的尊严,而且还会损害作为一个主权国家的经济贸易利益。

  就本质而言,贸易政策审议和司法审查是世贸组织用以控制掌握世贸组织成员贸易活动规范,寻求统一一致的贸易规则与整体秩序的基本手段。实际上,这是现代国际社会以公法影响、渗透私法的典型表现,是国际社会行为规范共同化的具体实施过程。很明显,贸易政策审议制度的确给中国政府以及各地方政府带来了巨大压力,它迫使我国政府乃至地方政府不得不在贸易政策制定方面谨慎行事,严守诺言,按照世贸组织规则来调整自身的有关贸易政策。但是,从长远来看,它显然也有积极的一面,即从外部给我国法制变革和现代化提供了动力。这种世界化或现代化的法制变革不仅涉及有关的贸易规则,而且还直接涉及整个法律体制和司法体制。

  六、专业化的高素质法官阶层必须以司法独立为前提

  随着建设法治国家的理念深入全社会,司法公正与效率被作为21世纪我国法院工作的主题,而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法官队伍则更成为追求司法公正、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使这项任务更为紧迫。从目前全国范围内法院审判人员构成来看,熟悉世贸组织规则及相关国际公约,具有涉外案件审判经验,具备法官应有的职业修养和道德素养,知识结构合理、精通外语的专家型法官显然少之又少。可是,如果研究分析我国法官队伍素质整体不高的原因,就会发现其实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司法系统不独立的原因所致。由于司法系统的不独立或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政府权力机关,直到今天,我国各级法院仍然在被动地接受非

  法律专业人员进入司法系统,有些还直接担任法院的领导职务。这种情况越是到基层,越是严重突出。虽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将会对非法律专业人员进入法院形成限制,从而渐渐促使一个职业化法官阶层的形成,但这毕竟还需要一个过程。可以说,没有司法独立,就不会有职业化的高素质法官队伍,更不会有真正的法官阶层。于是,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必然会打很大的折扣。不仅如此,在今后我国日益开放,越来越走向世界的大环境下,中国的法官将很难与其他国家的法官平起平坐,站在同一层面上对话,更难享有法官应有的尊重和尊严。

  七、透明度原则亦要求司法独立

  世贸组织最重要的原则之一是透明度原则,即任何世贸组织成员方都必须将有关世贸组织的法律、法规或其他措施?其中包括司法机关的判决书和司法解释 公开发布,以使世贸组织和各成员方清楚了解。不仅如此,成员方还有义务在其他成员方要求时,提供有关法律文件的文本或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有关咨询问题作出权威性的答复。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来说,这似乎并非太大的难事,他们可以将有关的法规措施公诸于,以示透明。但对于法院来说,情况就复杂得多。因为今后上级精神、内部红头文件、政策性文件指示都不能再作为审判的依据,据此作出的判决既与世贸组织规则相悖,又不可能予以公布。但是,在司法不独立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又很难做到不考虑政府或权力机关的指示精神或红头文件的影响。这使司法机关陷入两难境地。一方面,它应该按照世贸组织规则处理有关贸易纠纷,但另一方面,它又无法摆脱司法外的各方面影响。其结果,肯定是司法机关代人受过。毋庸置疑,我国司法的不独立和世贸组织的透明度原则现在已经成为一个死结或悖论。

  八、服务贸易市场的开放亦必然要求司法独立

  某种意义上讲,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世贸组织给我国社会经济所带来的最重大、最深远的影响来自于《服务贸易总协定》。因为服务贸易范围广泛深入,包括旅游、金融、保险、法律、教育、文化、卫生、通讯、建筑等诸多领域,故对一个国家或社会的经济、文化、法律乃至政治生活的渗透和影响极为深刻。具体说,我国的司法规则与程序都必须要与世贸组织规则相一致,其中包括法律咨询、律师业务及有关诉讼活动规则等。例如,根据我国政府的有关承诺,一些成员方国家的律师将来会陆续在中国各地设立律师事务所,在中国从事律师及有关法律实务的业务。这些外国律师,尤其是来自西方国家的律师,当然会以其早已形成的、在其本国适用或与其本国适应的法律、司法观念与规则来要求在中国对其权利实现司法保护。在此情况下,没有独立地位的中国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必然会与其要求并期待的司法活动方式相去甚远。于是,司法机关必然陷于难堪的境地:一方面要履行成员方国家按世贸组织规则实现司法的义务,另一方面又没有与世贸组织规则相适应的司法体制,因而无法摆脱各种司法外的制约。特别是如果涉及政府幕后操作,官员贪污腐败受贿的案件时,情形更将如此。显而易见,如果我国司法机关不能走出这样一种困境或怪圈,世贸组织概念下的司法公正不仅不能得到保障,还必然会影响中国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可信度,并且导致我国政府违背国家承担的国际法义务。

  从理论上讲,司法独立是法治国家的最为合理制度设置。从现实来看,司法独立是必然趋势。当然,司法独立决不意味着对党的领导的独立。它的内涵是: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依据只能是事实和法律,而且不应受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怂恿、压力、威胁或干涉所左右,无论他们是来自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抑或有权有势的人。无论怎样,现在的关键问题是,我们将如何面对现实,理智客观地解决司法体制上存在的问题,如何尽快建立起一个完全独立的司法体制。加入世贸本身表明我们已经勇敢自信地迈出了第一步,现在只能迈出第二步、第三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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