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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另一方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2018-07-13 A- A+

    答: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处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以内,以对方实施家庭暴力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孙某有权请求赵某赔偿精神损害,如果赵某拒绝赔偿,则孙某可以通过提起诉讼来维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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