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这两年期间的起算时间根据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不同而不同:
(1)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2)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3)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