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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起诉离婚后,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转移方可以不分或者少分

2018-09-06 A- A+
      婚姻关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王丽丽和刘文共同生活过程中因琐事产生矛盾,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仍未好转的话,经法院调解不能和好,就说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侵害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少分或不分财产。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十七条第二款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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