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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事业单位担保是一种违法行为

2018-09-11 A- A+
    不合法。《担保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也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某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是公益一级事业单位,依靠财政全额拨款,作担保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是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法定事由。《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 
    1、《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第五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担保法》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三条 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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