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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能剥夺被征收人补偿方式的选择权

2018-08-27 A- A+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的规定,被征收人有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可以是货币补偿,也可以是产权调换,这是被征收人的权利。因此,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必须提供两种补偿方式,仅提供货币补偿方式或产权调换方式都是严重违法的,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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