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人人享有土地承包权,农民自出生之日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土地承包权具有人身依附性,只要具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享有土地承包权,依据《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本案中,因为李海蓝是农村户籍,不能迁入城市,后生一女孩,并落户在该村,说明李海蓝的集体成员资格并没有丧失,仍然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村委会无权剥夺,剥夺民事权利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县农村工作部的做法是正确的,法院的判决是合法的。
法律依据:
《土地承包法》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