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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使用权补偿款谁说了算?

2018-07-17 A- A+
关于李某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双方有如下两种观点:
一、正方观点:构成
1.甲建筑公司有权利通过付出对价的方式取得地役权
2.甲建筑公司支付的10000元足以弥补李某青苗收成损失
3.李某所要求的价格大大超出了青苗的收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甲建筑公司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财物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二、反方观点:不构成
1.李某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土地有用益物权,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李某有权决定是否把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给谁。
2.李某具有对土地使用和收益的排他性权利,故而有权决定土地转让期间补偿费的多少,即使10000元足以弥补青苗损失,但甲建筑公司付出的10000元与房屋建成后的巨大收益相比,算是九牛一毛。
3.李某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土地有用益物权的合法权利,索要高价也只是行使自己的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合法权利。而且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显然,李某的行为并没有达到这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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