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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亲属不是首要分子

2018-10-13 A- A+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主体只能是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其中首要分子是指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员。换句话讲,如果没有组织、策划、指挥,就不可能存在首要分子,即使有非法行为,只能认为是个别人的单独行为。根据案情来讲,两名亲属发现热力公司侵权行为而阻止施工,完全属于临时的偶发事件,并没有组织或者策划,而且其他邻居也只是围观,并不存在指挥。所以认为二人属于该罪的首要分子并不妥当。
      需要补充的是,二人不仅不是首要分子,更不一定构成扰乱社会秩序罪。1、客体方面:公司的非法施工并不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2、客观方面:该罪需要有聚众行为,而聚众是指3人以上,2人并不能构成聚众;3、主观方面:二人阻止施工性质应该是维权自救,而非违法犯罪。

《刑法》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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