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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认定文书如果没有价格鉴定师签字也是符合法律规定

2018-10-15 A- A+
    我国关于价格认定经历长时间的发展,其书面结论文书经历了从“估价鉴定结论书”到“价格鉴定结论书”,再到“价格认定结论书”,特别是在2016年6月13日,《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中取消了了价格鉴定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之后价格认定机构在出具结论文书时,并不需要价格鉴定专业人员的签字,因此如果价格认定文书没有价格鉴定师签字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具体到价格认定的发展过程,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文件中看到变化的脉络。发改委发布的2010年版《价格鉴定行为规范》规定价格鉴定的书面结论为“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鉴证机构应当签字盖章,具体承办的价格鉴定人员可在价格鉴定结论书上签字。到了201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制定2016年版《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第三十六条规定:“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制作价格认定结论书正式文本并加盖价格认定机构公章。”特别是,2016年3月1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印发《关于停止办理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证综(2016)38号)称:价格认定机构今后开展价格认定工作不需提供相关证明。紧接着,2016年6月13日,《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显示,取消了价格鉴定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随着机构资质和人员资格的相继取消,“价格认定结论书”也不再附有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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