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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应当对公司拆迁行为承担责任

2018-11-05 A- A+

农权拆迁律师认为,政府委托公司拆迁的,应当由政府承担责任。除了前期说的几点理由,还需把握以下两点:
    第一,从行政委托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来看,政府委托公司拆迁的,由政府来承担责任,这点是毋庸置疑的,无论是从法律上来说还是从学理上来说都是这样。但在实践中究竟如何操作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广义上的政府,除了常说了负责拆迁工作的市、县人民政府之外,实际上还包括其职能部门。从实践来看,既有市、县人民政府委托拆迁公司拆迁,又有其职能部门委托拆迁公司拆迁。但不管是政府委托还是职能部门委托,都脱离不了行政委托法律关系,也就是本质上最终还是由行政机关(包括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来承担责任,拆迁公司仅仅是负责具体实施的单位而已。

第二,如前所述,委托具体的来说涉及两种类型,需要进行综合分析:
    1、如果是市、县人民政府委托公司拆迁的话,由政府承担责任。此时,被征收人应当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呢?如果有证据证明是公司接受了委托的话,那么由政府承担责任毋庸置疑。但是实践中往往没有书面的委托文件,那么如何证明是委托?前面已经提到根据推定的原则,首先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责任。但是立案时面临着风险,有的法院可能会以房屋就是由公司拆迁的,没有证据证明是政府参与的,只能由公司承担责任。所以要告政府的话,就难以成立。当然这是法院的观点。农权拆迁律师认为,不管是不知道具体的拆迁人还是说就知道是公司拆迁的话,都可以采用推定原则。至于说如果是拆迁公司实际拆迁的话,那也仅仅是代表政府的行为,实际上还是由市、县人民政府来负责。

2、如果是政府职能部门委托公司拆迁的话,比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公司拆迁的话,此时应当由谁承担责任呢?农权拆迁律师认为,既然是委托关系,房屋征收部门承担责任自不用多说。除此之外,政府也应当承担责任。因为其是最终负责房屋拆迁工作的,起着领导的作用。即使没有证据证明政府参与、房屋征收部门等委托的话,那么仍然需要采用推定原则。被征收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话,可以将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共同被告,拆迁公司作为第三人。既方便查明案件事实和了解情况,也有利于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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