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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景兴与锦屏县大同乡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2017-12-04黎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被告锦屏县大同乡人民政府于2016年12月7日与第三人向克富签订的《大同至平江公路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征地及损毁林木补偿费兑现协议书》。

  二、驳回原告欧景兴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锦屏县大同乡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义杰

  审判员周之勇

  人民陪审员吴化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孙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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