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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的名字可以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吗?

2018-08-07 18:55:20 A- A+
    问题描述:高某因败诉后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来,高某因感到诸多不便,便主动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那么,高某的名字可以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吗?
 
回复:
     来自 匿明 的回答
    2018-08-07 18:59:25

    失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法院应当删除其失信信息。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本案中,高某已履行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所以,高某的名字不仅可以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而且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其失信信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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