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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有权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吗?

2018-06-20 17:20:59 A- A+
李某是某县郊区某村村民,在集体土地的宅基地上自建住房,2017年10月,县政府作出批复,为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对城区进行扩建,要收回一定范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李某的房屋也被列在此次征收范围内那么,县政府有权决定征收李某的房屋并收回李某的宅基地使用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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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 匿名 的回答
    2018-06-22 13:16:49

    关于县人民政府有权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问题回复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针对的对象是国有土地。具体包括:(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李某的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县政府在实施城市规划过程中,如果需要征收土地,应当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征收土地方案,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即相关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进行批准。因而县政府无权作出批复,征收李某的房屋并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权

    法律法规:

    1.《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

    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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